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鹤庆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羊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炳全,该局副局长。
被申请人:鹤庆县云鹤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启龙,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曾岱刚,该镇副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规划行政许可,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规划许可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出生在北秀邑自然村2组系农民,1989年3月至1992年12月到部队服役退伍回原籍当农民,向村集体承包了土地。1997年到鹤庆供电局当临时工, 直到2000年申请人与鹤庆供电局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身份仍然是农民。2000年申请人户以哥哥的名义向鹤庆县自然资源局审批了宅基地170平方米,2001年10月9日,申请人弟兄分家哥哥居住老房子,新批宅基地使用权及新建基础石脚归申请人所有。2001年11月申请人建了四间平房。2007年申请人又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审批了150平方米宅基地,2008年砌了围墙及大门。2019年4月14日,县人民政府按申请人原先承包的土地换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1年3月,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人向村民小组申请在原宅基地上拆除重建,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云鹤镇人民政府审批。2022年2月22日秀邑村民委员会出具给申请人《云鹤镇秀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单登记簿》复印件,3月秀邑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提交给云鹤镇政府。5月12日秀邑村民委员会再次出具申请人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提交给云鹤镇政府,但是镇党委书记不接收该证明。2022年9月29日,云鹤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建房申请。申请人提出撤除重建申请,经村组同意,报云鹤镇人民政府审查,云鹤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前述法定义务,不予受理申请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故请求县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规划行政许可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称:经查阅档案资料,2000年申请人的哥哥向县土地管理局(现县自然资源局)审批了宅基地170平方米,2007年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现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宅基地150平方米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结合云鹤镇居民申请《规划许可证》程序要求,申请人户核发《规划行政许可证》需经云鹤镇人民政府初审,然后将相关材料提交我局,经我局再次审核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目前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核发《规划许可证》请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上报我局审查。经我局审核后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及时将许可情况如实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云鹤镇人民政府称:2021年3月申请人向秀邑村申请在老宅基地上拆除重建,6月我镇在核查申请人申报材料时发现申请人属于大理鹤庆供电局职工,且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具备秀邑2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作为老宅基地上拆除重建的申请主体。故于2022年9月29日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建房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2日,申请人向村民小组申请在原宅基地上拆除重建,经村民小组会议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云鹤镇人民政府审核。云鹤镇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人属于大理鹤庆供电局职工,且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具备秀邑村2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作为老宅基地上拆除重建的申请主体。2022年9月29日,云鹤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建房申请。
上述事实有云鹤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云鹤镇人民政府关于不受理申请人户建房申请的通知》、申请人户建房申请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云鹤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人规划许可申请后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云鹤镇人民政府未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查逾期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属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县自然资源局虽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但已经知道云鹤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上报;作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云鹤镇人民政府规划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在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履行职责不到位。
综上,云鹤镇人民政府不受理申请人规划许可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确认云鹤镇人民政府不受理申请人规划许可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云鹤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规划许可申请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云鹤镇人民政府提交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三、《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