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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327OH/2024-00053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1720112911000
  • 发文字号: 县民政局 〔 2024〕 6号
  • 主题词:
  • 体裁: 通知

鹤庆县民政局 鹤庆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5日
  • 来源:鹤庆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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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发挥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的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州、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任务分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大民发〔2024〕17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鹤庆县民政局 鹤庆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鹤民发〔2024〕6号)。

二、工作任务

(一)保障标准

1)城市低保

    1.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35/人·月;  

2.补助标准。城市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600/人·月、B类450元/人·月、C类400/人·月。

2)农村低保

1.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00/人·年;

2.补助标准。农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534/人·月、B类330元/人·月、C类270元/人·月。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956/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995/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498/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299/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79/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05/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0/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

2.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人·月。

(二)保障范围

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保障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保障范围。将不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养、应退则退、按标施保、分类施保”。

三、工作要求

我县按照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补助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以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严格按照新标准,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家庭刚性支出等因素,开展好城乡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切实兜准、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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