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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327OH/2024-00054
  •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鹤庆县民政局 鹤庆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公告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5日
  • 来源:鹤庆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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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20247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低保

    1.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35/人·月;  

2.补助标准。城市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600/人·月、B类450元/人·月、C类40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

1.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00/人·年;

2.补助标准。农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534/人·月、B类330元/人·月、C类27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956/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995/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498/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299/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79/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05/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0/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

2.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人·月。

  

特此公告    

鹤庆县民政局           鹤庆县财政局

202474

鹤庆县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鹤民发〔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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