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鹤庆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低保
1.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00元/人·月;
2.补助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500元/人·月、B类410元/人·月、C类37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
1.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343元/人·年;
2.补助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450元/人·月、B类300元/人·月、C类25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910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2021年标准执行。即: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990元/人·月;
2.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290元/人·月。
特此公告
鹤庆县民政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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