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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3908T/2024-00114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717196877000
  • 发文字号: 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 2024〕
  • 主题词: 养老保障
  • 体裁: 通知

关于《鹤庆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7日
  • 来源: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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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必要性

2020年,县人民政府制定下发《鹤庆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从202011日起,对全县被征地农民实施每人每年2000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制度实施以来,全县共完成身份认定6705人,符合补助条件5924人。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3453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026人。三年来共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9386人次,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6003.9万元。鹤庆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运行平稳,切实保障了全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实施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被征地养老保障资金结余过大。实施前,全县被征地养老保障金共结余42239万元,但截至目前全县被征地养老保障金仍还结余51580万元,办法实施3年以来资金结余比办法实施前还要大,未发挥资金使用效率;二是2022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将养老保险扩面提质增效作为全省养老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任务,明确要求在2035年前实现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目标,目前全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统一,全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1815人,占比被征地农民仅30%左右,不符合省委、省政府扩面提质增效的要求,需要提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助标准,调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积极性,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三是被征地农民养老身份认定程序还不够科学合理,先征地后确定被征地农民身份的方式,因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时间过长,损害了被征地农民权益,需要将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在缴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前完成,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二、政策依据

《鹤庆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29)《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38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文件制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五条202011日零时年满16周岁户口簿上的人员”修改为“征地时年满16周岁户口簿上的人员”,这是因为《实施办法》(试行)主要解决200911日至202011日前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问题,目前全县2020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和养老保险补助已经完成,以后需要解决的是新增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修改后的“征地时”的时间,一般是指发布征地公告的时间,对未发布征地公告的,按照签订征地协议时间为准。

(二)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后”修改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需调整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这是因为202210月印发的《鹤庆县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方案》,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2023年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同时结合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结余过大的实际,建议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这符合全省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增效工作要求,也让被征地农民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发挥资金效率。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政策调整的审核程序需要经县政府审批同意,避免政策调整的随意性。

(三)第九条“本办法实施时未按《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6号)”修改为“征地时”是因为试行已经完成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问题,以后只需解决新的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

(四)第十条“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后修改为“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应予以一次性补足。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因为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已经从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4000元,一次性补足15年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补助标准也应相应调整,参照原标准也是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

(五)第十八条(一)“上报工作”后面增加“办理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续前需提供被征农民的认定情况,并做好《被征农民养老调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的登记确认和核查工作”。(二)审核、核查工作后面增加“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调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的登记确认和核查工作”,将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作为土地征收的前置条件,这是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手续,要求乡镇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作为征地前置条件,避免土地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202411日前按原办法执行”,同时删除“原鹤庆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进一步明确了新办法的实施时间。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未明确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若上级文件调整,导致政策变化的,参照上级政策执行。

(八)第二十三条增加“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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