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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庆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政规 〔 2024〕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鹤庆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61       

(此件公开发布)

鹤庆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01929)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鹤庆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鹤庆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稳步推进、规范有序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鹤庆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11日以来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完全失去承包土地或征地后户人均承包土地(承包土地指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耕地面积,不含自留地、隐形耕地等其他土地)面积不足0.3亩,征地时年满16周岁户口簿上的人员

第六  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

(二)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

其他依法依规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情形。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方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000根据鹤庆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需调整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征地时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岁的,一次性享受15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应予以一次性补足。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

十一  被征地农民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征地农民调查表》。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三)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四)农村集体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征收协议。

第十  被征地农民补助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二)审核。村(居)民小组按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对被征地农民申请内容进行调查审核,《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在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民代表签字盖章后送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无异议后签字确认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村级领导小组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异议后再上报。

(三)复核。乡镇成立由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复核工作组,对村(居)委会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后符合参保补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被征地农民调查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和其他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乡镇领导小组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异议后再上报。

(四)核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调查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合格的人员形成《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花名册》,由县自然资源局在被征地农民户籍所在地和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兑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核查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相关参保缴费补助兑补手续。

第十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征地手续办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本办法出台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  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过程中死亡的,按相关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参保补助资金来源:

(一)资金主要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收取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按时足额征缴,不能缓缴或减免。

)保障资金利息等其他收益。

第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由县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的,待遇支付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提供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情况,组织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做好享受政府补助人员的申请、审核、复核材料及上报工作。在办理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续前需要提供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情况,并做好《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的登记确认和核查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征收土地面积和类别,认定土地征收情况,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指导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审核、核查工作,以及《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的登记确认和核查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户为单位,确认被征地农民的失地情况。

(四)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缴纳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建立参保补助人员档案,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待遇计算和发放养老金的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核算、统计、稽核、请拨等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做好专户管理和资金划拨等工作。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风险准备金等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九任何人不得虚报、冒领参保缴费补助。违反规定的,除依法追回虚报、冒领金额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十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20247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若上级文件政策调整,则参照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鹤庆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