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3日经鹤庆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鹤庆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细则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省、州人民政府相继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细则,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有效解决消防安全难题,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全面推动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结合鹤庆消防安全现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细则》编制工作。
二、细则编制过程
《细则》编制总体上分三个阶段:一是前期调研。为体现我县消防工作实际情况,《细则》编制人员对“四名一文一传”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农家乐和民宿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燃气管理使用等内容开展实地调研。二是初稿起草。通过开展调研及火灾形势研判,《细则》对“四名一文一传”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管理、燃气规范管理使用、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内容进行细化,丰富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内容。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火灾事故调查机制,对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开展事故调查和延伸调查工作进行了明确。三是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撰写完成后,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消委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合理采纳反馈意见。聘请专家和相关单位业务骨干召开审查会,会议一致同意《细则》(评审稿);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结合鹤庆实际认真修改完善,形成《细则》(报审稿),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2021年12月23日经鹤庆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细则条文解读
本《细则》与《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相比,本《细则》沿用了州级细则的体例格式,责任主体基本保持一致,每年责任目标的确立沿用了责任书的形式。结合鹤庆实际,本《细则》有五个不同。一是部门责任进行了优化调整,如第九条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二是增加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小镇区域重大危险源管理、禁火管理要求等。如第十四条合理划定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及时限,区域内禁止设置储能电站、燃气供应站等;三是增加燃气使用管理要求。如第十五条餐厅严禁使用气液两用瓶装燃气、燃气使用场所注意事项等;四是增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如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五是增加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如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发生人员伤亡但未达到较大火灾的情形,需成立多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详细条文释义如下:
第一条:该条为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第三条:为细则适用范围,任何单位、经营者、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细则,并规定了追责原则。
第四条:该条基本沿用《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对应条款,按照《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工业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履行同级政府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居民、个人,也应履行同级政府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规定了人员职责按照同级政府人员的职责执行。
第五条:国办、省办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我县根据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通过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形式细化考核评价体系,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是对国办、省办未尽事宜的重要补充,可根据消防安全形势变化调整消防工作重点和内容;此项制度在全国运行多年,对推动各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效果较好。
第六条:此条内容与第五条规定相对应,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应将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该条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提出“一委一办三员”工作组织实体化运转工作要求,明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对烟花爆竹燃放、农业烧荒烧地、野外用火等用火禁令措施进行细化。按《鹤庆县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鹤政发[2020]6号),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管、训、战、保”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强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日点名调度、周测试拉动 、月讲评考核管理、年驻训比武模式。鹤庆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和传统村落、文物建筑众多,消防安全至关重要,派出机构、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发挥属地管理作用,民宗、住建、农业农村、文旅等部门应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和传统村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开展集中排查整治,指导本行业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第九条:该条结合鹤庆实际,对部门责任进行了优化调整,明确了各部门责任。
第十条:该条基本沿用《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对应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该条进一步强化了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将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纳入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内容。根据应急管理部开展生命通道治理相关要求,强化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应进行标识化管理,严禁占用。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细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抓好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同时,重点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由于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建筑等行业系统单位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因此我州明确了行业单位应按照要求,至少每半年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四条:鹤庆县历史文化悠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文物古建筑2个、州级文物古建筑11个、县市级文物古建筑15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1个、传统村落15个,此类场所消防安全风险高,一旦发生火灾影响较大。为此,鹤庆县制定出台了《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庆县“三古一传”文物建筑火灾防控导则(试行)>的通知》针对每个场所制定出台了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共44个,全面推行“三古一传”精准化管理。此条主要根据导则、细则和相关规定,对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作出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危险源管理。增加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小镇区域重大危险源管理、禁火管理要求。同时规定合理划定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及时限,区域内禁止设置储能电站、燃气供应站。
第十五条:近年来,燃气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据统计,2021年上半年,全国发生燃气事故544起,71人死亡,此条进一步明确了餐厅严禁使用气液两用瓶装燃气、燃气使用场所注意事项,对工艺加工燃气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基本沿用《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对应条款。
第十九条:对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应采取约谈措施的情形进行明确。
第二十条: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应采取问责措施的情形进行明确。
第二十一条:该条对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予以了明确,并明确了相应的措施及内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一步完善了火灾事故调查机制,对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开展事故调查和延伸调查工作进行明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规定,事故调查组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成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基本沿用了《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表彰、奖励情形。
第二十五条:该条对“四名一文一传”“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本《细则》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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