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规 〔 2022〕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鹤庆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12月23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庆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7号)、《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大政规〔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鹤庆县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消防安全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人员职责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居民、个人是本单位或者经营、住宅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使用者、户主是本单位或者经营、住宅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与所属站(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督导、考评、约谈、问责机制,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站(所)、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消防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地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消防安全重大事项、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每半年分析评估本地消防安全形势,向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
(二)建立健全“一委一办三员”工作组织,负责领导、协调、落实辖区消防工作,实施常态化消防安全管理。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乡镇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乡镇分管副职任办公室主任,明确1至2名人员专门负责日常工作;每个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要至少明确1名消防协管员,具体负责本村、小组的消防工作。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网格内单位、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特别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文物建筑、传统村落、特色小镇及重要建筑、集贸市场、沿街门店、出租房、“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老旧房屋、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火灾高风险等场所和电动自行车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四)负责消防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工作。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在规划编制、修编过程中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在项目建设中同步开展消防基础建设,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积极争取消防工作经费。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配置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消防宣传、微型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更新维护等事项正常运行。
(六)加强重点时期宣传巡查力度。在农忙时节、森林防火、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时段,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宣传教育频次;制定烟花爆竹燃放、农业烧荒烧地、野外用火等用火禁令措施;及时发现、制止野外烧荒、焚烧秸秆杂草等违规用火行为,提倡移风易俗,改变不良用火习惯,引导群众安全用火,严防失火引发火灾事故。
(七)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事业法人属性,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标准建设办公场地、配齐消防车辆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按规定保障人员工资待遇和队伍日常运行经费;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日常管理、业务训练、培训演练、业务考核、24小时值班备勤等制度;承担辖区火灾扑救、抢险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工作任务,接受消防救援部门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宣传队伍,建设消防宣传室(栏)等设施,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乡村广播、村干部培训等工作,着力提升民众消防安全素质。
(九)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保障措施。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定期分析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有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逐步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本行业、本系统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指导行业社会团体参与消防工作。
(四)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五)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时,应结合本行业、本系统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除履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工业信息和科技部门应指导负责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将科技成果纳入科普教育内容,推进“智慧消防”等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二)教育体育部门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消防监督管理;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等管理中行业消防安全;监督、指导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按照“有教材、有师资、有课时”标准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内容。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宗教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行为。定期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演练。
(四)公安部门在车辆上牌落户环节对不合格电动车不予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加强涉电动自行车行业消防违法行为整治打击力度,提高电动自行车可追溯安全管理;组织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加强城中村、出租房、“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等领域消防安全排查治理。
(五)自然资源部门在城市规划、项目规划建设中,应规划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及电动车停车、充电场地。对影响消防安全违章建筑依法治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中,应规范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标识化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智慧消防”等技防措施;在市政建设、城市更新改造、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建设中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同步开展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指导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城镇燃气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燃气消防安全宣传,在燃气事故处置中向消防救援机构提技术资料和组织专家现场指导;督促指导人防工程责任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公园、园林园艺等场所适当设置消防安全宣传设施,按要求建设消防主题公园。
(七)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协同“四名一文一传”场所管理单位加强林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划分防火隔离带等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八)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单位,督促指导商场、超市、汽车销售、电商、成品油经营企业等商贸服务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加大对生产、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者、销售者擅自拼装、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查处占用消防通道占道经营、违规设置广告牌、违法违规建设等行为。
(十)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部门要结合水利建设和人畜饮水工程,加强市政消火栓、农村消防水源、消防水池建设和指导工作。气象、水务、地震、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融媒体中心、电信、移动、广电等部门应依法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二)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及各乡镇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督导检查情况。
(十三)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电能“发、输、变、配、用”五环节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推广“智慧消防”、电气火灾监控先进电气火灾防范技术,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十四)中石化、中石油等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储备应急用油,满足应急状态下灭火救援应急用油。
(十五)其他县级部门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项职责,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治理,督促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因国家机构改革、职能职责移交等原因造成机构现行职能职责与国家、省、州、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内容不对应的,消防安全责任由职能职责承接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建立村(居)民防火公约。
(二)对本区域内居民楼院和有关单位、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三)组织其成员、居(村)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协助乡镇及公安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置。
(四)组织村(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五)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预案,每年发动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消防演练。
(七)推进微型消防站实体化运行,督促落实人员配备、站房器材等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值守联动、管理训练等规章制度,开展火灾初期自救、互救。
(八)协助乡镇及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利用活动室和道路交叉口、村口、人员密集场所等人流量集中区域设立消防公益宣传牌、栏,放置、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系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提示。
(九)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和精准帮扶。
(十)协调处理火灾善后事宜,组织开展灾后自救。
(十一)完成乡镇部署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个体经营户及个人应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职责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单位、场所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及全员“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培训;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通过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强化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检测、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在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救援场地醒目位置采取划线、喷字、设置警示牌、引导提示标识牌等措施,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在公共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处设置图文标志标识,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消防疏散逃生路线、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四)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至少每两小时开展1次巡查;医院、儿童及老年人照料场所和寄宿制学校应每日夜间组织防火巡查,且不少于3次。
(五)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
(六)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培训、考核、监督”工作制度。
(二)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承诺主要包括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三)每半年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专题报告消防安全承诺落实情况1次。
(四)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
(五)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建立消防安全专业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论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防范火灾事故,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本单位场所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及应急逃生、疏散引导设备器材,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演练。
(四)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文物建筑、传统村落及特色小镇管理单位除应当落实国家、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保护管理要求,还应开展消防安全精准化管理,落实以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精准化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规范人员管理、电动自行车、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行为准则,有效控制火灾致灾因素,建立常态化管理模式。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特色小镇保护区域,应合理划定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火把、篝火等禁火区域及时限,设置禁火消防安全标志;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合理划定电动自行车禁行或者限行区域。
(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特色小镇保护区域内严禁设置储能电站、燃气瓶装供应站。保护区域内确因需要,需新增工艺加工作坊、特色门店等场所的,应合理布局并进行划行规市管理。
(五)按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等建筑防火元素,以单体和区域相结合方式,全面构建尊重历史、尊重现实、节约高效技防管理模式。
(六)强化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城市监控、“智慧消防”等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建设,以提高抗御火灾能力为切入点,全面构建点、线、面全覆盖物防管理模式。
(七)组建消防救援站、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员四级灭火救援力量平台,以小火不扩散、大火控得住为目标,全面构建联勤联动、打早灭小战斗力模式。
(八)强化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个体经营户、居民、和游客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构建“全民关注、人人参与”消防宣传模式。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个体经营户及个人在燃气使用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范燃气管理使用,餐饮、工艺加工用户严禁使用气液两用瓶装燃气。
(二)工艺加工需使用燃气时,应在户外安全区域或工艺加工用气操作间内进行。工艺加工用气操作间应与商铺营业区、办公区、化学品存储等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应保持通畅通风和排烟。
(三)在使用燃气时,应在厨房、食品加工等燃气特定使用区域、工艺加工用气操作间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以保证燃气泄漏及时发现。
(四)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等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使用燃气钢瓶用户必须使用可溯源、瓶体有企业标识、服务电话的钢瓶,并签订用气合同。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未设物业管理单位场所,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管理;没有明确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场所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合法的建筑物,不得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产权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石化、轻工、物流、餐饮、客栈等行业组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协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开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
(二)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
(三)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
(四)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对负有责任领导干部予以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或连续两年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
(三)依照本细则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发改、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单位相互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可以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制度。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有关单位信用记录进行归集、公示,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询、使用,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对下列火灾事故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组织消防救援、民政、公安、人社、住建、商务和市场监督、应急管理、供电、通信、供水、新闻宣传、乡镇等单位协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者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预计在5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二)自动消防设施未发挥作用导致火灾蔓延扩大,造成亡人或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三)经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筑火灾事故。
(四)有消防救援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
(五)受灾户30户以上或发生在文物建筑等社会影响较大场所的火灾事故。
(六)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隐患整改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亡人的火灾事故。
(八)达到“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标准的火灾事故。
(九)消防救援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其他火灾事故。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造成损失,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四名一文一传”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文物建筑、传统村落。“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即: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或者已经落实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鹤庆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