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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理州数据要素服务商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发改数字 〔 2023〕 360号

州级各有关部门:

《大理州数据要素服务商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州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研究同意,州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1017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数据要素服务商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大理州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规范数据要素服务商行为,引导数据要素服务商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3号)《大理州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大政发〔2023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数据要素服务商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数据要素服务商分为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数据商是指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提供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职责分工。州数据运营服务中心负责数据要素服务商评价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数据交易机构协助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类型

第五条数据资源服务商。数据资源服务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开展自有数据治理,或者通过公开获取、交易、授权等方式开展外部数据汇聚、治理等工作,形成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满足质量要求的数据资源;

(二)按照数据交易机构或买方的要求,依托数据交易机构或买方提供的技术环境和相关服务,实现数据资源交付。

第六条数据元件开发商。数据元件开发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开展数据元件设计,与州数据运营服务中心或其他数据提供方建立合作关系,发掘数据潜在需求,提供数据元件的设计服务;

(二)开展数据元件生产,使用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将数据资源加工生产为可流通交易、产权清晰的数据元件;

(三)开展数据元件测试,从数据质量、安全合规等方面,对生产的数据元件进行测试,确保满足流通交易和开发利用需求;

(四)按照数据交易机构质量和合同约定,依托数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技术环境和相关服务,实现数据元件交付。

第七条数据产品开发商。数据产品开发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开展数据产品设计,面向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发展发掘需求场景,开展基于数据元件的数据产品设计服务;

(二)开展数据产品生产,将数据元件加工生产为软件应用、解决方案、分析报告、数字化服务等数据产品服务;

(三)开展数据产品测试,从功能、安全、可用、压力等方面对生产的数据产品进行测试;

(四)开展数据产品销售,按照相关质量要求和合同约定,依托数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技术环境和服务,实现数据产品交付。

第八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机构:

(一)数据交易经纪商。开展数据经纪业务,对接数据资源、撮合数据交易,服务数据交易的供给方和需求方;

(二)数据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准则,接受委托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三)数据质量评价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等方面对数据质量进行量化评价;

(四)数据合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委托对数据来源合法性、数据处理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数据合规评估报告;

(五)数据金融服务机构。联合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数据信托、数据保险、数据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

(六)其他机构。包括数据咨询机构、数据人才培训机构、数据安全服务机构等

第三章评价管理

第九条评价主体。州数据运营服务中心和数据交易机构组织数据治理专家委员会会商研究、开展数据要素服务商评价工作。

第十条评价标准。州数据运营服务中心和数据交易机构可以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数据要素服务商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分级管理。对数据要素服务商进行分级管理,对不同等级数据要素服务商在政策、权利等方面进行分级支持。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数据交易机构负责数据要素服务商的日常监管工作,关注数据要素服务商生产经营状况和数据交易业务开展情况,有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于可能出现经营风险的,重点关注并做好风险排查和管理;

(二)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终止数据交易业务并执行强制清退。

第四章优质服务商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基本要求。优质数据要素服务商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其中货币形式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三)股东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四)以数据和信息技术开发、信息服务、数据服务、金融科技服务等为主营业务;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第十四条数据元件开发商。除满足优质数据要素服务商基本条件外,优质数据元件开发商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专门研发机构或团队负责数据元件开发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二)具备完善的数据元件开发管理相关制度;

(三)从事数据元件开发业务的人员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数据元件开发业务符合等级保护相关规定;

(五)股东中应当无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穿透不得超过20%

(六)具备数据流通或融合应用案例经验;

(七)数据管理体系健全,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2级以上认证评估。

第十五条数据产品开发商。除满足优质数据要素服务商基本条件外,优质数据产品开发商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专门机构或者团队负责数据产品开发;

(二)具备完善的数据产品服务开发管理相关制度;

(三)从事数据产品开发业务的人员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数据产品开发业务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二级保护规定和标准;

(五)数据产品开发商应当遵守《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相关外资投资规定;

(六)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应用。

第十六条数据资源服务商。除满足优质数据要素服务商基本条件外,优质数据资源服务商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专门机构或者专业团队负责数据治理工作;

(二)具备完善的数据治理相关制度;

(三)具备汇聚、存储数据资源的数据工具或平台;

(四)通过安全合规相关评估,自有数据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加工处理。

第十七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优质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其业务类型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数据交易流通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二)具备从事数据交易流通服务的业务人员不少于20人,满足开展数据经纪、资产评估、质量评价、合规评估、数据咨询等相关的准入和执业要求;

(三)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技术、硬件设备和软件工具等

(四)具有开展数据服务的成熟案例。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材料提交。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数据要素服务商评价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五)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证明材料;

(六)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七)近三年内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或相似业务合同清单;

(八)应用开发业务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证明材料;

(九)基本管理制度、数据产品开发制度以及数据安全保障体系运行情况说明;

(十)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材料审查。州数据运营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申请单位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条终止审查。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数据运营服务中心应当终止审查:

(一)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项且申请单位未按要求补充更正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予评价。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数据运营服务中心应当做出不予评价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一)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二)终止审查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受理期限。州数据运营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请单位做出评价决定。

第二十三条结果公告。州数据运营服务中心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数据要素服务商评价等级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证书有效期。数据要素服务商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为2年,证书到期数据要素服务商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请求在线更新证书;证书到期未及时更新的,将暂停该数据要素服务商在数据交易机构开展业务。

第六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数据要素服务商权利。数据要素服务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数据交易机构上架数据元件、数据产品或开展配套服务等;

(二)数据交易机构根据数据要素服务商上一年累计交易或服务提供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申报并享受优惠政策;

(三)数据交易机构协助数据要素服务商培育数据交易生态合作伙伴,共同打造数据交易生态圈;

(四)加入数据要素服务商相关联盟和协会,参加数据交易机构定期举办的活动、会议和论坛;

(五)对数据交易机构组织的交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其他数据要素服务商进行相互监督;

(六)数据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数据要素服务商义务。数据要素服务商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数据交易机构服务规则等相关制度,接受数据运营服务中心和数据交易机构的管理;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服务活动;

(三)履行对数据交易机构的交易及交收义务;

(四)维护数据交易市场秩序;

)数据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主动退出。数据要素服务商因为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强制退出。数据要素服务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将执行清退措施:

(一)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登记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或进行虚假交易的;

(二)违反数据交易机构管理规定,经数据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但在限制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三)存在披露虚假数据信息、泄露非公开信息、主观原因导致数据安全事件等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损失的行为的;

(四)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致使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不符合标准或产生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数据交易活动情形的;

(五)不能继续开展正常的数据交易服务相关业务的;

(六)不遵守数据要素服务商相关自律公约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有必要强制清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申诉调解。数据交易机构执行强制清退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数据要素服务商。数据要素服务商对清退有异议的,可以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数据交易机构申请调解。

第三十条退出要求。数据要素服务商退出前,应当确保交易平台上无正在进行的数据交易业务。数据要素服务商退出后,交易平台停止受理该服务商的交易申请。

第三十一条债务追索。数据要素服务商退出后,数据交易机构对数据要素服务商尚未清偿的相关债务保留追索权利。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数据要素服务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价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其他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数据要素服务商评价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州数据运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实施生效。本办法自2023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031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