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大理州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规范数据要素服务商行为,引导数据要素服务商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3号)《大理州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大政发〔2023〕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印发了《大理州数据要素服务商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和可行性
《办法》三十五条,制定过程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分类管理、科学规范、立足实际的原则,制定数据要素服务商的评价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数据要素服务商的业务类型,细化了优质服务商的评价标准,并且针对服务商的业务类型科学制定了差异化的标准;《办法》规范了评价程序,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退出管理,完善了评价全流程的管理措施。《办法》的制定在评价标准和执行落地两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服务商的评价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共有九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数据要素服务商的术语定义和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业务类型,细化了数据资源服务商、数据元件开发商、数据产品开发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类型;
第三章评价管理,明确了评价管理的评价主体、评价标准、分级管理和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章优质服务商评价标准,按照基本要求和数据要素服务商不同类别,细化了优质数据要素服务商的评价标准;
第五章评价程序,从材料提交、材料审查、终止审查、受理期限、结果公示、证书有效期等环节规范了评价程序;
第六章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数据要素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退出管理,明确了数据要素服务商的退出管理,包括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其他要求、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内容。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