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12日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2月14日组织专家对你单位提交的《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送审稿)》文本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和《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修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5年2月28日,你单位将修改后的《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专家审查意见送交本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我局决定准予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许可的相关事项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鹤庆县水务局关于准予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2025年3月5日
鹤庆县水务局关于准予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根据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和《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批稿,结合专家出具的《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经我局研究,同意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项目总面积69.4082公顷,计划建设规模59.9156公顷(898.73亩)。其中:一片区建设规模5.1657公顷;二片区建设规模17.2117公顷;三片区建设规模34.6197公顷;四片区规模2.9185公顷。项目实施后预计新增耕地面积58.8642公顷(净面积54.4613公顷),其中新增水田面积 17.0957公顷(净面积15.3642公顷), 新增水浇地面积41.7685公顷(净面积39.097公顷)。新增耕地率 90.90%,新增产能40.85万千克。
二、基本同意本项目的取水方案。水源类别为地表水,取水方式为提水,取水口位于海尾河和漾弓江,1#泵站位于海尾河田屯水闸上游左岸,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0°11′53.40″,北纬26°33′12.82″;2#泵站位于海尾河与漾弓江交叉口以东的空地上,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0°11′55.90″,北纬26°32′34.12″,取水用途为农田灌溉用水。1#泵站取水泵为150WQ160-20-18.5 潜水泵;流量 160m³ /h;扬程 20m;2#泵站取水泵为SS200-7/2C 中开双吸泵;流量 240m³/h;扬程 65m。根据项目区建设规模及《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年版 经云水发〔2019〕122号发布),基本同意项目的取用水规模,取水保证率为90%,日平均取水流量为0.01165m³/s,日平均取水量为1006.274m³,年取用水量为36.729万m³。
三、结合项目情况,建设项目所处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规划、社会经济条件及环境要求,基本同意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现状水平年为2022年,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
四、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级划分标准和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基本同意《报告表》中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取水项目论证工作等级为三级的分析结论。
五、基本同意项目的分析范围和论证范围,基本同意《报告表》提出的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现状评价。
六、基本同意《报告表》提出的取水、用水合理性分析。
七、基本同意本取水项目的退水方案及结论。项目取水主要为农田灌溉用水,灌溉用水被土壤吸收后部分蒸发,其余被作物吸收利用,整个项目没有退水产生。
八、基本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措施,在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和完善。
九、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
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十、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与本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同时依法向我局按时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以实际取水量计征。
十一、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十二、要求节约用水和采用节水新技术,提高用水效率。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严格执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每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向我局报送当年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十三、你单位应及时向我局通报项目建设情况。本项目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90日前,你单位应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为合格后给予你单位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请你单位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十四、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
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
2025年2月14日,鹤庆县水务局组织评审专家对《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查,评审专家对报告表进行认真充分的审阅和讨论,同意通过该报告表,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如下:
一、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报告表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相关编制要求。报告表资料较详实,论证依据较充分,评价与分析较为全面,结论可信,工作内容和等级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编制基本要求,经补充修改完善后,可作为该项目取水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二、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级划分标准和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基本同意《报告表》中该项目分析范围、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和取、退水影响范围的确定以及论证工作等级为三级的分析结论。
三、结合项目情况,建设项目所处流域、社会经济条件及环境要求,基本同意该项目现状水平年为2022年,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
四、《报告表》论述了流域自然地理、气候特征、社会经济、河流水系状况,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基本同意该项目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
五、根据项目区建设规模及用水定额《云南省用水定额》(DB53/168-2019),基本同意该项目取用水规模,取水用途主要为:灌溉用水,取水保证率为90%,日平均取水流量为0.01165m³/s,日平均取水量为1006.274m³,年取用水量为36.729万m³。
六、本项目取水方式为取用地表水,水源取水口位于海尾河和漾弓江,1#泵站位于海尾河田屯水闸上游左岸,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0°11′53.40″,北纬26°33′12.82″;2#泵站位于海尾河与漾弓江交叉口以东的空地上,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0°11′55.90″,北纬26°32′34.12″,采用泵站提水后通过农渠输水灌溉。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量计算、水源合理性分析、取水合理性和用水合理性分析,结合项目区河流水系及现有供水水源工程现状,项目的实施,有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粮食产量,提高农民收入,建设是十分必要的。本工程取水对区域水资源量和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基本同意该项目取用水方案、取水水源论证和取水合理性分析论证结论。
七、本项目取用水方案对区域水资源、水量、地表水水质影响较小,通过对区域水资源的影响和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分析,基本不会对项目区及其附近环境造成影响。基本同意该项目取水影响论证分析结论。
八、本项目退水口所在水功能区为:漾弓江鹤庆农业、工业、景观用水区 。项目取水主要为农田灌溉用水,灌溉用水被土壤吸收后部分蒸发,其余被作物吸收利用,整个项目无退水外排。基本同意该项目退水方案。
九、《报告表》提出的水资源补偿原则、补偿方案(措施)建议和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基本可行,应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认真落实实施。基本同意该项目取退水影响补偿和水资源保护措施分析结论。
十、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是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土地生产效益,增加粮食产量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工程建设对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群众收入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取水方案及退水影响论证基本合理、取水水源基本可靠、取水条件可行、水质满足用水要求。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量、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对第三者影响甚微。取用水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先地表、后地下、并坚持水资源的再利用原则;并在建成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循环利用。
结论:基本同意大理州鹤庆县草海等2个乡镇小水美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取用水方案,建议按相关程序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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