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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8号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5日
  • 来源:鹤庆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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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

被申请人:鹤庆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云鹤镇鹤阳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2015253633D,法定代表人:羊富,职务:局长,负责人:高炳全,鹤庆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杜秦翰,鹤庆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林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书(被许可单位:林某某20245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320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书(被许可单位:林某某)。

申请人称:2024322,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320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违背客观事实,违法批准被许可人林某某户于2024124提出的《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该《决定书》依据的是林某某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取得依据是“云鹤镇法律服务所见证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请求撤销该建设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林某某提供的建设方案、材料进行审查该建设方案符合规划要求,建筑物均在不动产权证书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我户有不动产权证书,需要拆除重建,向被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被申请人依法予以许可,我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该行政许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位于云鹤镇北门街房屋相邻。2007713经原鹤庆县土地管理局、云鹤镇土地管理所、云鹤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申请人某某与第三人林某某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了相邻界线、滴水等事项;并经云鹤镇法律服务所见证。2022125第三人办理了云(2022)鹤庆县不动产权第0000065号不动产权证书,2022321第三人办理了云(2022)鹤庆县不动产权第0000235号不动产权证书。2024131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了云(2022)鹤庆县不动产权第0000065号、云(2022)鹤庆县不动产权第0000235号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林某某户1#2#住宅楼建设方案。202422被申请人对该行政许可申请内容予以公示并发给申请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202429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听证申请,202436被申请人决定组织听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2024314被申请人组织了第三人申请规划许可相关事宜听证。2024320被申请人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书(被许可单位:林某某)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同时颁发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鹤庆县云鹤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书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林某某户规划许可申请书、林某某户不动产权证书、林某某户1#2#住宅楼建设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某某户听证申请书、关于举行林某某户申请规划许可听证会的通知、听证通知送达回证、林某某户申请规划许可听证会签到表、林某某户申请规划许可听证会申请人委托书、申请人代理人委托书及执业证书、行政许可听证笔录、鹤庆县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及情况说明;第三人提供的云鹤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1#2#住宅楼建设方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公示、关于举行林某某户申请规划许可听证会的通知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合法主体。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该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的内容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对该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的内容组织了听证,在听证后依法对该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没有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未将听证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第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主张经云鹤镇法律服务所见证的《协议书》效力问题,合同当事人对《协议书》的效力与应否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认定,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不宜对合同是否有效作出认定。

综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轻微违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2024320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书(被许可单位:林某某)程序轻微违法,不撤销被申请人2024320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书(被许可单位:林某某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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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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