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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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强制执行内容 |
强制执行结果 |
董家林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于2023年擅自毁林开垦3.34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1.处以4450(肆仟肆佰伍拾元)元罚款;2、责令2023年12月30日前恢复林木种植条件 |
董家林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5月30日向鹤庆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鹤庆县法院依程序受理。 |
鹤庆县法院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裁定书》(2024)云2932行审4号,董家林已于2024年8月22日缴纳罚款,鹤庆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24)云2932执493号。 |
陶丽平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于2023年擅自毁林开垦6.58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1.责令停止擅自开垦林地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12月30日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 |
陶丽平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5月14日向鹤庆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鹤庆县法院依程序受理。 |
鹤庆县法院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裁定书》(2024)云2932行审3号,陶丽平已于2024年8月22日缴纳罚款,鹤庆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24)云2932执439号。 |
洪锡昌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购买、置换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1.责令停止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非法购买的违法行为。 |
洪锡昌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7月12日向鹤庆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鹤庆县法院依程序受理 |
鹤庆县法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裁定书》(2024)云2932行审6号,洪锡昌目前还未全额缴纳罚款,此案还未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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