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 林罚决字[2021]第72号
被处罚人姓名 寸**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8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29321989********
现住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草海镇**村委会**村**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17年7月、2018年8月间与洪**(另案处理)以每个300元的价格分别购买了镶嵌有野生动物指甲制品银质打火机共10个,再将购买镶嵌有野生动物指甲制品的银质打火机摆放在自己经营的“鹤庆**工艺制品厂”店内出售。2020年12月0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21年09月03日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你作出了刑事判决(2021)云2932刑初205号。***在未取得相关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经鉴定:其中一个银质打火机上镶嵌的野生动物指甲制品为马来熊指甲制品,保护级别为国家一级,经济价值250元;一个银质打火机上镶嵌的野生动物指甲制品为黑熊指甲制品,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经济价值25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陈述;(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辨认笔录及照片;(5)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云2932刑初205号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2.没收扣押在案的镶嵌有马来熊指甲制品打火机一个、镶嵌有黑熊指甲制品打火机一个,共2个(已被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没收);
3.处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马来熊指甲制品经济价值3倍(250×3倍),计75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的罚款。处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黑熊指甲制品经济价值3倍(250×3倍),计75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的罚款。两项合计金额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鹤庆县工商银行(账号:25150419********2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鹤庆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鹤庆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 09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