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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
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办、局:
根据《中共大理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减证便民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大治州办〔2020〕8号)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证明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证明事项开具工作
2020年2月29日,民政部、司法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明确提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20项。结合当前全县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排查发现,明确规定不应由村(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仍在出具,提供“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无谓证明现象比较明显。县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的“六个一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凡在《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证明事项,各单位不应再要求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凡是要求村居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必须明确标注证明事项索要单位、索要证明的依据和用途。
二、切实有效推进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统筹协调任务重,县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强化工作统筹,具体业务工作由县司法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各有关部门参与,各单位要切实强化工作协调,共同抓好落实。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在深入摸排基础上,上下联动、集中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单位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县民政局、县政务服务局要会同各有关单位,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提升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应用。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开。
三、强化工作责任追究
各乡镇、县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认真抓好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工作的落实。县人民政府适时将对规范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工作推进不力,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的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因工作落实不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
附件: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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