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试点领域信息 / 城市综合执法
  • 索引号: 326841274/2025-00008
  • 发布机构:

鹤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 来源:县城管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鹤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单位:鹤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号:202401

被处罚人:王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鹤)综执罚字〔2024〕001号

案由:当事人驾驶罐车运输混凝土沿途泄露污染城市道路

违法的主要事实:2024年9月30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LXXXXX的罐车运输混凝土在黄龙路(大丽路红绿灯至姜官屯路口),沿途泄露污染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1.责令改正违规运输混凝土泄露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2.罚款3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第(六)项运输固体、液体等物品时遗撒、泄露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行缴纳,自签收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鹤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0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