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单位:鹤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号:202401
被处罚人:王某某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鹤)综执罚字〔2024〕001号 |
案由:当事人驾驶罐车运输混凝土沿途泄露污染城市道路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24年9月30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LXXXXX的罐车运输混凝土在黄龙路(大丽路红绿灯至姜官屯路口),沿途泄露污染城市道路。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1.责令改正违规运输混凝土泄露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2.罚款300元 。 |
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第(六)项运输固体、液体等物品时遗撒、泄露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行缴纳,自签收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鹤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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