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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主要职责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4日
  • 来源: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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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责和执法资源,完善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执法监管。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优化执法事项。

)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管理规范并实施。

)负责县城建成区市容市貌、照明设施、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行政管理;指导所属乡镇对县城建成区周边,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貌进行综合整治

(六)参与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负责县城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和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全县垃圾处置工作。

(八)负责县城市容市貌、户外广告设置、垃圾处置、环境卫生作业等城市管理方面行政许可工作。

(九)负责县城建成区标语标识的规范管理;拟订县城建成区临时市场设置的宏观规划;负责县城建成区庆典、促销、展览、宣传咨询、演出等活动和施工建设占用市政道路、广场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制止违章占道,查处破坏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

(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取消和监管工作。

(十一)配合市场监督管理、乡镇、村(社区)等有关部门对县城建成区沿街商铺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单位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授权情况,负责行使跨领域整合的行政处罚事项。

(十四)承担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参与全县性重大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

(十五)承担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工作。

(十六)负责县数字化指挥调度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十七)负责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综合执法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公安局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置干扰公务、暴力抗法、违反治安条例等行为和案件。

2.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对交通信号系统进行维护维修。

3.县公安局负责开展县城建成区机动车违法停放、噪音污染,及时对机动车违法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处置,保持交通畅通。

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机动车违规停放、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扰民现象,及时反馈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二)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建成区移交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的城市管理方面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排查中发现的市政配套设施损坏情况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维修处置,交通事故或其他有明确的责任人造成损坏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处置。

(三)与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开展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相关防治工作。主要负责县城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分离净化设备安装和正常使用的督促检查和治理;县城建成区内违规露天烧烤食品或为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在县城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以鹤庆县自然资源局的名义依法行使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赋予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执法权。需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开展拆除工作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函告并开展联合执法。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建立促进依法行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受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以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名义依法行使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赋予林业和草原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六)与县教育和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教育和体育局在履职中,发现损坏公共场所体育设施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七)与县地震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地震局在履职中发现损毁、拆除或违反地震设防设施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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