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局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
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本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二条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工作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的情形,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三条 局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四条 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五条 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六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局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并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办案、处罚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转递涉案材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执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局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局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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