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现就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不在申报范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备注:由于原技能提升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因此2024年1月1日至今申报的都未审核通过,请各参保企业及时通知符合申报职工及时重新申报,申报银行卡要求是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医保卡)。
2.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3.同一参保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4.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鹤庆县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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