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结合云南省创业就业形势,为进一步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布了《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明确云南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一、政策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范围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办理要求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附件: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3号
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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