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试点领域信息 / 公共法律
  • 索引号: 666666666/2024-00022
  • 发布机构: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4日
  • 来源:县司法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人民调解作为一条解决纷争的途径,具有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生活、便民利民的优势,在处理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法治社会等方面突出了优势,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一)健全调解组织,配强人民调解员

县人民调解组织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上下贯通、左有联调覆盖全县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截至目前,全县共建立各级调解委员会133个,其中: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17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9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7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网络。同时,健全县、乡镇两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建设,依托乡镇综治中心,统筹工作力量,扎实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整合乡村网格员、调解员、一村一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法治服务志愿者、村“两委”干部、老党员等人员力量组成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截至目前,共有人民调解员1486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16

(二)强化人民调解作用发挥,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遍布城乡社区,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人民调解程序便捷、方法灵活、不伤感情、不收费用等,这些优势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实现矛盾纠纷及早发现、及时就地且快速有效化解,既能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也能避免矛盾纠纷进入行政、司法渠道,节约行政执法和司法成本。

一是抓机制完善,织密源头防控。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实行基层日排查、村(社区)周分析,乡镇半月一研判,采取基层调解员每天一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上报调委会,做到各类风险隐患及时发现调委会及时分析研判上报的矛盾纠纷,及时组织调解。2020年以来,人民调解员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564件,调解成功4400件,调解成功率96.4%没有发生“民转刑”案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是强化培训,提升人民调解员工作能力我县持续加大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2023年以来,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和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将人民调解培训到村组,累计开展培训27场次。同时,各司法所加强日常业务指导,采取主持或者参与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的形式,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2023年以来,各司法所共到村开展业务指导449场次,对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抓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全面推诉前委派调解工作。坚持把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挺在前面,创新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诉前委派调解服务中心20219月成立以来,接受委派调解案件1668件,调解成功1275件,调解成功率76.4%,司法确认1069件。

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着力选树先进典型积极从身边、一线挖掘培育先进典型,先后向上级推荐一批优秀人民调解员,其中杨银柱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洪彪、翟惠菊、洪灿澎等被评为“云南省千名调解能手”。同时,依托司法行政系统微信公众号和县级融媒体中心加大对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激励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持续推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三)落实政策保障,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效

鹤庆县以落实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制度作为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效的有力抓手,多措并举加大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力度。于2011年出台《鹤庆县人民调解“以案奖补”考核实施办法》开始兑付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奖补”资金。2011-2022兑付县级人民调解“以案奖补”资金772430元。2022年修订完善《鹤庆县综治维稳工作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以案补”、“以案代补实施细则(试行)开始执行新的兑补政策,2023兑付州级人民调解“以案补”资金167040元。2024年制定《鹤庆县专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进行明确。通过上述政策的实施,进一步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

虽然我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和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

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调解组织尤其是村社区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的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有的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有的村及社区调委会无专职的人民调解员;有的成立有调委会,但却无专门的人民调解室。 

(二)调解经费保障不足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要长久有效地运转,要切实地解决调解员经济上的顾虑,使调解工作成为一份有尊严的工作。当前,全县人民调解员多为村组干部兼任,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也是通过整合网格员、国土巡查员、司法所临时工等人员进行配置,除案件奖补经费外调解员无专门调解经费,调解工作耗时耗力,导致其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都不高。

(三)人民调解队伍不专业

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大多由村组干部兼任,存在高龄低历、重情理甚于重法理的不足。虽然调解员在社区熟悉度、与群众沟通上占有一定的优势,但当矛盾纠纷的调处更多的是依据主观意识时,随意性较大,导致调解效果差强人意。

(四)人民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

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无法充分取得矛盾双方的信任和尊重同时,调解员业务水平不高,调解协议制作不规范、内容的不完整和不明确阻碍了司法确认的顺利完成导致部分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反悔,致使纠纷又回到原点,提高纠纷化解的成本。

三、人民调解工作对策建议

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牢牢把握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深化社会基层治理的基础性工程纳入域经济社会发展大格局中部署推进,进一步规范乡镇、村(社区)调委会建设,加强基层司法所、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

(二)抓好人民调解员能力素质培训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如何做一名组织信任、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等,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合力强的战斗集体。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保障机制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条件,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改善调解组织工作条件,为建立人民调解为基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造良好条件。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