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葡萄塘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鹤庆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拟征收黄坪镇新泉村民委员会新街第一至第三村民小组、官庄村民小组,黄坪镇围子田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涉及1个乡镇2个村民委员会6个村民小组。
二、土地现状
本项目用地面积0.0471公顷。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0471公顷,其中农用地0.0471公顷(林地0.04公顷,草地0.00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6公顷),未涉及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信息详见《葡萄塘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葡萄塘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葡萄塘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0.0471公顷,不涉及国有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该项目共涉及1个征地片区(鹤庆县II类区),II类区林地、草地按14250元/亩进行补偿。
本次拟征收土地上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22〕45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
本项目拟征收范围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0人(其中劳动力0人)。
六、安置方式
本项目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方式安置,从实际出发,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体系;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费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生活费待遇;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等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七、社会保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精神,鹤庆县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缴纳被征地农户基本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养老保障金1.4130万元。用地批准后,鹤庆县人民政府承诺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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