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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B0U258384/2024-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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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提醒告诫书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7日
  • 来源: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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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提醒告诫书

各酒类产品食品生产经营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喝酒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他们的性格塑造,甚至会让他们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严重的可能还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相关规定,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

一、现对全县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发布提醒告知: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要求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依法落实主体责任。

(一)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酒类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酒类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饮酒。

(二)酒吧、商场、超市、零售店、宾馆、餐饮店、烧烤店等经营场所须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标识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

二、全酒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要求,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经营户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好源头关,帮助未成年人远离酒类产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在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中健康快乐地成长。公众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违法违规问题的,请及时拨打“12315”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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