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B0U258384/2024-00021
  • 发布机构:

鹤庆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严禁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预警公告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4日
  • 来源: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鹤庆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严禁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预警公告

因大众对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的毒性认识不足,云南部分地区长期以来有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的民间习俗,导致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屡有发生。为避免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鹤庆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防范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严禁作为食品、药膳食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草乌、附子、附片等含乌头类生物碱,毒性很大,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研究表明,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乌头碱的毒性是砒霜的上百倍,超量使用会引起口唇和四肢麻痹、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对心脏毒性大,可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三、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农村集体聚餐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绝不要煮食(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自觉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饮用以此类药材自行泡制的药酒,发现别人擅自煮食或饮用时一定要坚决劝阻。误食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

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没有重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是用生命作代价的危险行为,千万不能用自己、家人、亲朋好友的生命健康去冒险。

          鹤庆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