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截至11月,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12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鹤庆XX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案
2022年10月13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受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过磷酸钙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鹤庆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猪肉(后腿肉)、大白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鹤庆县XX有限责任公司XX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案
2022年10月13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受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过磷酸钙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鹤庆县XX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月31日,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鹤庆县XX购物广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以罚款。
案例五:鹤庆县XX餐厅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2023年3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 鹤庆县XX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酒类展示柜内有待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红酒2瓶,该产品标示“AMOURVINO”,瓶体上无任何中文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红酒,并处以罚款。
案例六:鹤庆县XX医疗机构使用劣药案
2023年6月21日,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鹤庆县XX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疗机构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处以罚款。
案例七:鹤庆县XX饭店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3年8月18日,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投诉件,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菜品。根据投诉件反映的问题,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鹤庆县XX饭店进行检查,对消费者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消费者投诉内容属实,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的过程中,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菜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八:鹤庆县XX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案
2023年6月17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受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过磷酸钙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九:鹤庆县XX建材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9月5日,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当事人销售仿冒“昆缆”“昆电工”注册商标的商品。当日,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货架上有“昆缆”牌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16卷,包装上印有“昆缆”字样及图形、字母组合,标签上标有“昆明电缆集团电线有限公司”字样;“昆电工”牌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9卷,包装上印有“昆电工”字样及图形、字母组合,标签上标有“昆明电缆集团电线有限公司”字样。经“昆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进行鉴别,属于侵犯“昆缆”“昆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
案例十:鹤庆县XX液化气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案
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经云南省燃气计量检测所有限公司检验,“标志”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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