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25年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的通知》(办运管函〔2025〕49号)要求,严格执行“政府责任人由水库大坝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水库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由相应部门责任人担任;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无管理单位的水库,由水库主管部门督促产权所有者落实”的规定。现将鹤庆县所辖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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