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风景园林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业务范围的许可申请,现将《鹤庆县风景园林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公布如下:
鹤庆县风景园林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是否涉企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 服务事 项名称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法定审批时限 |
承诺审批时限 |
1 |
鹤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
鹤庆县风景园林管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是 |
无 |
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
无 |
|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
2 |
鹤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
|
鹤庆县风景园林管理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是 |
无 |
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方便服务企业 |
无 |
|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许可
二、主管部门
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鹤庆县风景园林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
五、子项
无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许可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无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许可
(四)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18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font face="微软雅黑"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
(六)监管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七)实施机关:鹤庆县风景园林管理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方便服务企业。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于下放或委托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提高许可服务能力。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许可实施部门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许可实施完成后进行现场核实,避免出现实施内容与审批事项不符的问题。下放或委托部门对于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要实施动态评估和监管。对于审批量较大、出现舆情等情况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监管。
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擅自违规占绿问题。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2.申请表;
3.规划红线图、平面图以及占补平衡说明(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span>
4.总规或单元控规调整的审批意见(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5.交警、市政部门占道许可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6.规划部门出具的出入口平面图(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7.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备案文件(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8.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span>
9.实施方案(含周边绿地恢复等内容);⠼/span>
10.现状绿化图纸(标注树木和绿地面积)、绿地占补平衡方案、实施计划和第三方绿地测绘报告;
11.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等。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现场勘验(部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听证、公示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1)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2)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3)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4)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5)是否需要鉴定:否
(6)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9)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
(二)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工程所在地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许可
二、主管部门
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鹤庆县风景园林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 ⠼font face="方正仿宋_GBK"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
五、子项
(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二)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许可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无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许可
(四)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五)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19、20和21条
(六)监管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七)实施机关:鹤庆县风景园林管理局
(八)审批层级:县级
(九)行使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
2.征得绿地产权方或管理单位同意;
3.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绿地恢复方案及出具恢复期限承诺;
4.申报资料内容有效。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方便服务企业。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于下放或委托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提高许可服务能力。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许可实施部门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许可实施完成后进行现场核实,避免出现实施内容与审批事项不符的问题。下放或委托部门对于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要实施动态评估和监管。对于审批量较大、出现舆情等情况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监管。
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擅自违规占绿问题。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授权委托书;
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城市树木)申请材料(含树木产权人或管理单位的意见、相关产权人的协商协议、明确项目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期限);
3.现状绿化图(附绿地面积、树木清单)、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4.发改部门、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城市树木应提供);
5.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6.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方案。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强化日常管护,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现场勘验(部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听证、公示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2.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表》。
3.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4.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
(二)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工程所在地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1.砍伐城市树木
2.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砍伐城市树木
(三)设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实施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监管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六)实施机关:鹤庆县风景园林管理局
(七)审批层级:县级
(八)行使层级:县级
(九)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受理层级:县级
(十一)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二)初审层级:无
(十三)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砍伐城市树木:须符合城市建设需求/公共安全得以保障/病虫害防治需求/对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有效改善其他树木生长条件/树木确已自然死亡;
2.征得树木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同意;
3.有施工组织方案、绿化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古树名木迁移方案还需有专家审核意见,有迁移后养护措施)。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span>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方便服务企业。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于下放或委托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提高许可服务能力。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许可实施部门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许可实施完成后进行现场核实,避免出现实施内容与审批事项不符的问题。下放或委托部门对于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要实施动态评估和监管。对于审批量较大、出现舆情等情况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监管。
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擅自违规占绿问题。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监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授权委托书;
2.申请表;
3.树木产权或管理权材料,树木产权人或管理权人同意意见的材料;
4.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5.树木确实影响公共安全、居民生活的照片,确实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确已死亡的照片,确实影响其他树木生长的照片(影响公共安全、居民生活,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等情形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6.树木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7.现状绿化图纸或经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8.因应急抢险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在工程完成后备案。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span>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现场勘验;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涉及古树名木迁移需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2)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表》;
(3)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4)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
(二)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工程所在地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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