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
为便利群众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学习及其业务范围的许可申请,现将《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事指南》、《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告知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增项、变更、终止及年检办事指南》、《申请人的承诺》公布如下: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鹤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2 |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鹤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3 |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鹤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4 |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鹤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5 |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鹤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鹤庆县区域内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6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三)《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六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职业介绍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指导、服务、管理职业介绍工作。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须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其他部门、个人或合伙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申请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五)《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审批条件
1.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符合的章程和工作制度;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资金及设备(无需出具验资报告);
3.有熟悉人事管理法规、政策并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的专职人员,其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4.明确法定代表人,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职业介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专职人员;
5.职业介绍活动实行责任保证金制度。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有三万元以上人民币、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有五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6.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窗口: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县内可乘公交车到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申请)相关信息需一致,经营范围需涵盖申请许可证范围。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三人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劳动合同和证书复印件(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是指:取得人力资源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参加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和设区以上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等)。
5.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6.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即是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7.固定资产、可靠经费来源证明材料(即不少于3万元的开办资金)。
8.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行性报告。
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延期、注销申请表。
10.公司股东会议决议。
11.年检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12.三年以来的经营情况、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3.经依法处理的不能继续经营的证明材料。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纸质材料齐全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每年一次年审年检
十二、资质资格
(一)个人资格证名称:《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国家职业介绍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颁发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单位提交: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领导小组成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现场核查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决定
申请人符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定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单位咨询。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延长线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2-4121299
(二)咨询回复
通过单位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对办理进度进行查询。查询电话:0872-4121299。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
(五)监督投诉
电话投诉: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872-4121299。
信函投诉: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讯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延长线;邮政编码:6715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申请人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鹤庆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此部分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条、第十八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5.《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0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6.《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7.《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二、审批依据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
4.有5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指南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审批依据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原件1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起 5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在 1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诚信管理
对于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存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不予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增项、
变更、终止及年检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鹤庆县行政区域内《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管理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理民办培训学校设立、增项、变更、终止及年检的申请。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4.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一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8.具备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基本办学规模低于200人。
2.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不符合要求场所的:(1)临时性简易建筑;(2)危房、居民住宅;(3)其他院校的教学用房;(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场所低于300平方米或租用期少于3年的,没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的。
3.明显不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的。
4.没有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的。
5.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
6.不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少于教师总数的1/4的。
7.不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或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
8.不具备健全的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9.举办者没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达不到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0〕282号)。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审批条件
(一)设立(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
1.社会组织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
3.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
4.具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
5.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6.具有与办学规模、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7.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8.具备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9.申请的培训工种为2015年版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目前国家最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所对应的工种;
10.达不到上述批准条件的,限期作出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批准。
(二)增项准予的批准条件
1.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
2.具有与办学规模、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3.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4.申请的培训工种为为2015年版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目前国家最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所对应的工种。
(三)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保持办学条件总体不变的前提下,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行政审批机关批准。
2.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地址、校长、办学点变更的,应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批准后进行变更。
3.民办培训学校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高级(三级)职业资格培训层次的,应在原申办的中级(四级)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满2年后,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推荐,报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终止准予批准的条件
1.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或举办者自行要求终止的;
2.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中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3.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4.无故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终止须报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五、受理地点
受理部门: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延长线。
交通方式:县内可乘公交车到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申请材料
设立(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增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终止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
表1 设立(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2 |
固定资产、注册资金,可靠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办学主体明确,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等符合相关要求,原件核查时请出示,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
||
3 |
拟定法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查时请出示,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
||
4 |
拟办学校的培训场所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房产证、租房合同复印件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
5 |
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权属明确,清单与实物一致。 |
||
6 |
拟聘校长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
7 |
拟聘专职管理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
8 |
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
9 |
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批准部门归档,一份返还申请机构。
表2 增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增加培训工种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2 |
拟增加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权属明确,清单与实物一致。 |
||
3 |
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表3 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变更申请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2 |
拟变更培训场所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房产证、租房合同复印件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
3 |
拟聘校长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表4 终止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终止申请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由办学主体提出,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纸质材料齐全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办理时限:3个月(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免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检
批准的民办培训学校,一年一次年检,按照省人社厅相关年检要求进行量化打分年检,60分以上为合格,年检合格的,加盖年检合格条章,年检不合格的整改或终止。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评分表(试行) |
|
||||
项目 |
序号 |
设置标准 |
评估标准 |
评估方式 |
|
|
|||||
一、办学规模及条件(40分) |
1 |
许可证、开办资金和固定资产: (1)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许可证齐全; |
(1)证书齐全得5分,每缺1项扣1分; |
查验证书和验资证明、财务收支账目。 |
|
2 |
办学规模: |
(1)基本办学规模达到200人以上得4分,每低于50人扣1分; |
核对行政管理部门数据和培训机构日常工作台账。 |
|
|
|
|||||
3 |
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 |
(1)办公及教学场地面积达到300平米以上得10分,每差20平米扣1分; (3)教学场所完全不达标的,限期整改。 |
查阅有效凭证和实地检查 |
|
|
4 |
教学实习设备和检测仪器(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3)常用工(器)具每1名学员1套; |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10分,相应标准不达标的酌情扣分; |
查阅有效凭证和实地检查 |
|
|
二、校长(站长)教学管理及教师情况(30分) |
1 |
校长(站长) 专职1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经历,熟悉职业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
(1)达到设置标准得2分; (2)达不到设置标准的酌情扣分; (3)没有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不熟悉国家和省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得分 |
查阅任命(聘用)书记有关证明、交谈 |
|
2 |
管理人员: |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3分; |
查阅职工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交谈。 |
|
|
3 |
(1)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5分; |
查阅教师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 |
|
|
4 |
理论教师(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
(1)按师生1:30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并有聘用合同、教师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条件,持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且符合要求的得10分; |
查阅教师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 |
|
|
5 |
实习指导教师(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
(1)按师生1:30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并有聘用合同、具有与其实习指导岗位相应的上岗条件,持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且符合要求的得10分; |
查阅教师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 |
|
|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15分) |
1 |
职业培训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2)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3)《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4)《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准则》; (5)《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1)能提供设置标准中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并且能严格执行的得2分; (2)能提供设置标准中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但不能严格执行的不得分; (3)不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违规和限期整改,违法的取消办学资格。 |
查阅文件资料和日常培训工作的原始记录,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
|
2 |
培训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 |
(1)在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培训机构章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并能认真执行的得4分; |
查阅规章制度和日常培训工作的原始记录,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
|
|
3 |
财务管理: (2)收费出具国家规定发票 |
(1)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符合相应要求,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得3分; |
实地查看和检查有关资料帐目。 |
|
|
4 |
发布培训广告和简章: |
(1)发布广告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得2分; (2)未按规定的不得分; |
查备案记录、媒体广告。 |
|
|
四、培训鉴定实施情况及其效果(15分) |
1 |
培训实施情况: (1)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培训计划; (2)培训课时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相应工种及其等级的课时要求。 |
(1)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培训计划,培训课时达到相应工种及其等级规定课时的得5分; (2)培训课时达不到相应工种及其等级规定课时的酌情扣分; |
查阅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 |
|
2 |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1)90%以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得5分; |
查阅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 |
|
|
3 |
办学效果: (2)学员满意,社会反映好; |
(1)公示栏设立完整得2分; (2)办学诚信,成效显著得3分; |
查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和日常社会监督。 |
|
|
总分值100分 |
|
|
|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设立(新办)流程
1.申请
(1)提交方式
到单位直接提交。地址: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提交时间
到单位直接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2.受理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方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评估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对举办者申报材料、办学条件等现场审核、考察和论证,对办学可行性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委员会向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评估意见,如需要整改的,通知举办者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资料。
4.审批发证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领导小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核准的向举办者发批复文件,报州人社局备案,州人社局根据备案情况制作下发许可证。
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增项流程
1.申请
(1)提交方式
到单位直接提交。地址: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提交时间
到单位直接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2.受理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5日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方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批复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领导小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核准的向申请者发批复文件,报州人社局备案,并在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上增加培训工种。不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三)变更流程
(1)提交方式
到单位直接提交。地址: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提交时间
到单位直接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2.受理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方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批复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核准的向申请者发批复文件,报州人社局备案,并在培训许可证上进行变更。
(四)终止流程
1.申请
(1)提交方式
到单位直接提交。地址: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提交时间
到单位直接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2.受理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方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批复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核准的向申请者发批复文件,报州人社局备案。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单位咨询。地址: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872-4121299
(二)咨询回复
通过直接到单位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对办理进度进行查询。查询电话:0872-4121299
(四)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投诉电话0872-4121299
2.信函投诉。通讯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延长线(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编码:671500。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申请人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鹤庆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增项、
变更、终止及年检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鹤庆县行政区域内《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管理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理民办培训学校设立、增项、变更、终止及年检的申请。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4.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一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8.具备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基本办学规模低于200人。
2.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不符合要求场所的:(1)临时性简易建筑;(2)危房、居民住宅;(3)其他院校的教学用房;(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场所低于300平方米或租用期少于3年的,没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的。
3.明显不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的。
4.没有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的。
5.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
6.不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少于教师总数的1/4的。
7.不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或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
8.不具备健全的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9.举办者没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达不到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0〕282号)。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审批条件
(一)设立(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
1.社会组织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
3.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
4.具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
5.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6.具有与办学规模、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7.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8.具备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9.申请的培训工种为2015年版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目前国家最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所对应的工种;
10.达不到上述批准条件的,限期作出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批准。
(二)增项准予的批准条件
1.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
2.具有与办学规模、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3.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4.申请的培训工种为为2015年版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目前国家最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所对应的工种。
(三)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保持办学条件总体不变的前提下,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行政审批机关批准。
2.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地址、校长、办学点变更的,应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批准后进行变更。
3.民办培训学校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高级(三级)职业资格培训层次的,应在原申办的中级(四级)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满2年后,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推荐,报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终止准予批准的条件
1.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或举办者自行要求终止的;
2.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中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3.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4.无故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终止须报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五、受理地点
受理部门: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延长线。
交通方式:县内可乘公交车到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申请材料
设立(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增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终止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
表1 设立(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2 |
固定资产、注册资金,可靠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办学主体明确,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等符合相关要求,原件核查时请出示,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
||
3 |
拟定法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查时请出示,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
||
4 |
拟办学校的培训场所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房产证、租房合同复印件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
5 |
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权属明确,清单与实物一致。 |
||
6 |
拟聘校长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
7 |
拟聘专职管理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
8 |
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
9 |
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批准部门归档,一份返还申请机构。
表2 增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增加培训工种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2 |
拟增加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权属明确,清单与实物一致。 |
||
3 |
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表3 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变更申请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2 |
拟变更培训场所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房产证、租房合同复印件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
3 |
拟聘校长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表4 终止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终止申请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由办学主体提出,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纸质材料齐全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办理时限:3个月(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免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检
批准的民办培训学校,一年一次年检,按照省人社厅相关年检要求进行量化打分年检,60分以上为合格,年检合格的,加盖年检合格条章,年检不合格的整改或终止。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评分表(试行) |
|
||||
项目 |
序号 |
设置标准 |
评估标准 |
评估方式 |
|
|
|||||
一、办学规模及条件(40分) |
1 |
许可证、开办资金和固定资产: (1)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许可证齐全; |
(1)证书齐全得5分,每缺1项扣1分; |
查验证书和验资证明、财务收支账目。 |
|
2 |
办学规模: |
(1)基本办学规模达到200人以上得4分,每低于50人扣1分; |
核对行政管理部门数据和培训机构日常工作台账。 |
|
|
|
|||||
3 |
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 |
(1)办公及教学场地面积达到300平米以上得10分,每差20平米扣1分; (3)教学场所完全不达标的,限期整改。 |
查阅有效凭证和实地检查 |
|
|
4 |
教学实习设备和检测仪器(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3)常用工(器)具每1名学员1套; |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10分,相应标准不达标的酌情扣分; |
查阅有效凭证和实地检查 |
|
|
二、校长(站长)教学管理及教师情况(30分) |
1 |
校长(站长) 专职1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经历,熟悉职业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
(1)达到设置标准得2分; (2)达不到设置标准的酌情扣分; (3)没有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不熟悉国家和省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得分 |
查阅任命(聘用)书记有关证明、交谈 |
|
2 |
管理人员: |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3分; |
查阅职工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交谈。 |
|
|
3 |
(1)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5分; |
查阅教师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 |
|
|
4 |
理论教师(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
(1)按师生1:30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并有聘用合同、教师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条件,持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且符合要求的得10分; |
查阅教师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 |
|
|
5 |
实习指导教师(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
(1)按师生1:30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并有聘用合同、具有与其实习指导岗位相应的上岗条件,持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且符合要求的得10分; |
查阅教师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 |
|
|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15分) |
1 |
职业培训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2)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3)《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4)《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准则》; (5)《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1)能提供设置标准中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并且能严格执行的得2分; (2)能提供设置标准中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但不能严格执行的不得分; (3)不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违规和限期整改,违法的取消办学资格。 |
查阅文件资料和日常培训工作的原始记录,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
|
2 |
培训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 |
(1)在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培训机构章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并能认真执行的得4分; |
查阅规章制度和日常培训工作的原始记录,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
|
|
3 |
财务管理: (2)收费出具国家规定发票 |
(1)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符合相应要求,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得3分; |
实地查看和检查有关资料帐目。 |
|
|
4 |
发布培训广告和简章: |
(1)发布广告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得2分; (2)未按规定的不得分; |
查备案记录、媒体广告。 |
|
|
四、培训鉴定实施情况及其效果(15分) |
1 |
培训实施情况: (1)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培训计划; (2)培训课时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相应工种及其等级的课时要求。 |
(1)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培训计划,培训课时达到相应工种及其等级规定课时的得5分; (2)培训课时达不到相应工种及其等级规定课时的酌情扣分; |
查阅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 |
|
2 |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1)90%以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得5分; |
查阅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 |
|
|
3 |
办学效果: (2)学员满意,社会反映好; |
(1)公示栏设立完整得2分; (2)办学诚信,成效显著得3分; |
查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和日常社会监督。 |
|
|
总分值100分 |
|
|
|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设立(新办)流程
1.申请
(1)提交方式
到单位直接提交。地址: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提交时间
到单位直接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2.受理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方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评估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对举办者申报材料、办学条件等现场审核、考察和论证,对办学可行性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委员会向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评估意见,如需要整改的,通知举办者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资料。
4.审批发证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领导小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核准的向举办者发批复文件,报州人社局备案,州人社局根据备案情况制作下发许可证。
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增项流程
1.申请
(1)提交方式
到单位直接提交。地址: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提交时间
到单位直接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2.受理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5日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方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批复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领导小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核准的向申请者发批复文件,报州人社局备案,并在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上增加培训工种。不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三)变更流程
(1)提交方式
到单位直接提交。地址: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提交时间
到单位直接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2.受理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方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批复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核准的向申请者发批复文件,报州人社局备案,并在培训许可证上进行变更。
(四)终止流程
1.申请
(1)提交方式
到单位直接提交。地址: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提交时间
到单位直接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2.受理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方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批复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核准的向申请者发批复文件,报州人社局备案。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单位咨询。地址: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872-4121299
(二)咨询回复
通过直接到单位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对办理进度进行查询。查询电话:0872-4121299
(四)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投诉电话0872-4121299
2.信函投诉。通讯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延长线(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编码:671500。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申请人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鹤庆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能够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四)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住所:
证件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1.鹤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51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