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范围
鹤庆县辖区内从事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请条件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菌种生产经营条件:
1.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 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农村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四)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全部条款(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农村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予发证。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
(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三)重新办理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五)依申请注销
1.被许可人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政策、技术、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报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食用菌菌种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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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查意见,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3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3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书面承诺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4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情况说明或书面承诺,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5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书面承诺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6 |
品种特性介绍(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7 |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8 |
变更事项说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9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10 |
被许可人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11 |
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12 |
被许可人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13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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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文书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鹤庆县云鹤镇科技路3号附2号3楼种子管理站办公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s://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人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须先完成注册后,方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鹤庆县云鹤镇科技路3号附2号3楼种子管理站办公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传真受理
电话及传真号码:0872-4123268。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鹤庆县云鹤镇科技路3号附2号3楼种子管理站办公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2-4123268;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鹤庆县种子管理站;通讯地址:鹤庆县云鹤镇科技路3号附2号3楼种子管理站办公室。邮政编码:67150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行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窗口咨询或投诉:鹤庆县农业农村局,电话号码:0872-4121727,地址:云鹤镇白朝路;
2.纪检监察投诉:鹤庆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2-4121727;
3.信函投诉:鹤庆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鹤镇白朝路,邮政编码:6715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 2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 )菌种生经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住 所 |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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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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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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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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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项目 |
生产、经营地点 |
|
|||||||||||
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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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名称 |
|
||||||||||||
菌种级别 |
|
||||||||||||
经营方式 |
|
||||||||||||
有效区域 |
|
||||||||||||
菌种 生产 经营 条件 |
申请注册资本 |
万元 |
接种室 |
平方米 |
|||||||||
检验人员 |
人 |
出菇试验室(场) |
平方米 |
||||||||||
技术人员 |
人 |
生产场地 |
平方米 |
||||||||||
检验室 |
平方米 |
经营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
控温培养室 |
平方米 |
仪器设备 |
|
||||||||||
贮存室 |
平方米 |
自有品种 |
|
||||||||||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企业所在地审查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企业所在地审核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注:申注: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审查机构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1.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2.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五款:(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应当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办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2.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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