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应当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办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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