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鹤)罚字〔2025〕2号
当事人:鹤庆县佳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4年3月投资360万元,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煤矸石)马厂煤矿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建成3个焙烧窑、脱硫塔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完成后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于2024年8月投入生产,截止2024年9月检查时共出售约500吨成品,存在未批先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证据一:鹤庆县佳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现场及生产设备照片、过磅单复印件等。
提取时间:2024年9月19日
证明内容:证明鹤庆县佳源工贸有限公司具有生产场所,检查时正在生产且已产生产值,共售出约500吨焙烧煤矸石。
2.证据二:鹤庆县佳源工贸有限公司(煤矸石)马厂煤矿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复印件、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提取时间:2024年9月19日
证明内容:该公司煤矸石)马厂煤矿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手续。
3.证据三:鹤庆县佳源工贸有限公司(煤矸石)马厂煤矿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
提取时间:2024年9月19日
证明内容:鹤庆县佳源工贸有限公司(煤矸石)马厂煤矿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资金为360万元。
4.证据四:鹤庆县佳源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
提取时间:2024年9月19日
证明内容:鹤庆县佳源工贸有限公司规模。
5.证据五:项目与鹤庆县“三线一单”项目区位图。
提取时间:2024年9月19日
证明内容:鹤庆县佳源工贸有限公司不位于环境敏感区,属于一般管控。
6.证据六: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
制作时间:2024年9月19日
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对鹤庆县佳源工贸有限公司(煤矸石)马厂煤矿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以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事实,固定涉嫌违法的证据。
二、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处罚依据及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我局于2025年2月6日送达了《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鹤)罚告字〔2025〕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鹤)罚听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2月13日,你公司未要求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上述规定,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后,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罚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五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你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贰拾万零叁仟元整(¥203,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存至大理州财政局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具体缴存方式请提前联系我局财务工作人员:***,电话:******************)。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
邮政编码:671000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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