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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远源牧业)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4日
  • 来源: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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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鹤)罚字20251

当事人:鹤庆县远源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根据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采用无人机发现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将养殖废水排至场区外闲置农田中未清运,经检测,你公司排入农田的废水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用水水质标准,存在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证据一:鹤庆县远源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明内容:证明鹤庆县远源牧业有限公司具有经营场所、独立法人。

2.证据二:鹤庆县远源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证明内容:证明鹤庆县远源牧业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及生产废水处理要求。

3.证据三:炉坪村沪滇帮扶奶牛养殖场用地协议复印件、鹤庆县西邑镇炉坪村标准化奶牛养殖场(一期)租用协议书复印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内容:鹤庆县远源牧业有限公司为该养殖场的承包经营者。

4.证据四: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采样照片、鹤庆县远源牧业有限公司水质监测检测报告(YNFY-DL2024080246)、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采样检测人员上岗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在企业负责人陪同下对外排养殖废水进行采样;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对采集水样分析后出具的报告。

5.证据五: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现场照片9组共9张。

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对鹤庆县远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踏勘,以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事实,固定涉嫌违法的证据。

二、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三、处罚依据及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110日送达了《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鹤)罚告字〔20251号)及《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鹤)罚听告字〔20251号),告知企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根据上述规定,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后,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因污染物仅排入闲置农田,该位置不属于环境敏感区域周边为农田及丘陵,排入农田中污染物未外溢,对环境影响程度较小,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存至大理州财政局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具体缴存方式请提前联系我局财务工作人员:***,电话:******************)。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

址: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    邮政编码:671000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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