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林罚决字[2024]第12号
被处罚人姓名:周淑媛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73年10月29日
身份证号码: 5329321*******28
现住址: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云鹤镇东升社区朝阳小区61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你请李素芝跟昆明井田中药饮片厂郝汉志非法购买2公斤穿山甲甲片(其中:1公斤自己食用,其余1公斤在购买前与彭宏祥约好帮其代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你在购买过程中未从中牟利,应追究你购买1公斤穿山甲片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案件线索来源、询问笔录、司法鉴定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非法购买、食用剩余穿山甲甲片(食用剩余穿山甲甲片693克鹤庆县公安局已随案移送至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处非法购买、食用穿山甲甲片经济价值(¥18665元)二倍的行政罚款,计:叁万柒仟叁佰叁拾元整(¥:3733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缴纳(账户名称:鹤庆县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鹤庆县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鹤庆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24日
共二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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