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 林罚决字[2024]第1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洪金亮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电话: 159****3735 身份证号码: 532932*********938
单位地址 鹤庆县松桂镇中窝村委会西坡村11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违法事实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变卖所得1400元,计壹仟肆佰圆整(¥1400元);
3.处以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总价1倍以下行政罚款1600元,计壹仟陆佰圆整(¥1600元)。
以上总计叁仟圆整(¥3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鹤庆县财政局开具票据并缴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大理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0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