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农(农药)罚〔2024〕01号
当事人:鹤庆县康丰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32MABURCNX01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黄坪镇石洞村委会花龙潭村
经营者:田飞
身份证件号码:420621*********652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0月10日,鹤庆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黄坪镇石洞村委会石洞街进行农资市场检查。到当事人的农药经营部检查时,当事人田飞不在现场(农药经营门店由经营人员梁金丽看管),执法人员向梁金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其看管的鹤庆县康丰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农药经营部农药箱堆积处摆放有下列农药:1.标签标注为“限制使用”的“毒死蜱”农药2瓶,剂型为乳油,规格:1000克/瓶,登记证号:PD20083140,生产单位: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标签标注为“限制使用”的“毒死蜱”农药1瓶,剂型为乳油,规格:1000克/瓶,登记证号:PD20101933,生产单位: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上述农药为限制使用农药。现场核查“鹤庆县康丰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的经营资格,该农药经营部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农药经许(云)53293220163,经营范围是“农药(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经营人员梁金丽不能提供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合法证件。执法人员对上述“毒死蜱”登记保存在“鹤庆县康丰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报鹤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于10月11日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对“鹤庆县康丰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立案调查。10月11日,在黄坪镇人民政府四楼会议室,办案人员对经营人员梁金丽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限制使用农药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等证据,至此案件调查终止。10月17日,鹤庆县农业农村局对上述“毒死蜱”下达了扣押决定书。
经查,鹤庆县康丰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于2022年10月20日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农药经许(云)53293220163,经营范围是“农药(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限制使用农药“毒死蜱”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与江苏东宝生物业务员徐子丹进货的,进了12瓶,进价是32元/瓶,进价合计384元。截止2024年10月10日,鹤庆县康丰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限制使用农药“毒死蜱”库存为3瓶,其余9瓶被当事人用在田里了。由于上述农药未销售出卖过,对违法所得无法准确取证。根据进货单据和询问笔录,当事人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毒死蜱”货值金额为384元。违反《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扣押决定书;(4)询问笔录;(5)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7)身份证复印件;(8)限制使用农药进货单据;(9)限制使用农药照片;(10)检查现场照片;(11)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5)、(6)、(7)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证据(1)、(2)、(3)、(9)、(10)证明当事人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事实;证据(4)、(8)、(11)证明当事人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货值金额。
2024年10月22日鹤庆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农(农药)罚告﹝2024﹞01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告知: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毒死蜱”3瓶;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为初次违法,应当从轻处罚,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毒死蜱”3瓶;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大理州中心支库(鹤庆县财政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庆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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