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自然资行罚决字〔2024〕第20号
当事人(被处罚人)名称:李义成,男,37岁,汉族,群众,小学文化
身份证:522427********4638,联系电话:183****3808
地址:贵州省威宁黎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海拉镇新海村岩头组
李正彦:男、47岁、汉族、群众、小学文化
身份证:522427********4634,联系电话:136****2885
地址:贵州省威宁黎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海拉乡新海村岩头组
杨绍毕:男、35岁、汉族、群众、小学文化
身份证:522427********4610,联系电话:188****1537
地址:贵州省威宁黎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海拉镇新海村岩头组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对李义成、李正彦、杨绍毕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李义成、李正彦、杨绍毕三人于2024年7月合伙在鹤庆县黄坪镇河西村委会团树村北面钢架山上无证开采金矿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勘测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4年9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李义成、李正彦、杨绍毕三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对李正彦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3、对李义成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4、对杨绍毕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事项,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鹤庆县自然资源局
电话:0872-4132915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24号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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