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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鹤自然资行罚决字〔2024〕第21号)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8日
  • 来源:鹤庆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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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自然资行罚决字〔2024〕第21号

当事人(被处罚人):叶槐灿,男,26岁,白族,群众,初中文化

身份证号码:532932********0713,电话:199****5846

地址:鹤庆县金墩乡赵屯村委会南班榜村*号***

我局于202492日对叶槐灿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8月31日晚在鹤庆县六合乡黑水村委会吉菜山场无证开采铝土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勘测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叶槐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玖拾柒元柒角(¥:13697.70元);

3、违法开采的矿种不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一般,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地质矿产类)(序号1)具体标准“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玖元伍角肆分(¥:2739.54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叁拾柒元贰角肆分(¥:16437.24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鹤庆支行,账号:12087297008000000001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鹤庆县自然资源局

话:0872-4132915

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24号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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