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自然资行罚决字〔2024〕第21号
当事人(被处罚人):叶槐灿,男,26岁,白族,群众,初中文化
身份证号码:532932********0713,电话:199****5846
地址:鹤庆县金墩乡赵屯村委会南班榜村*号***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勘测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叶槐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玖拾柒元柒角(¥:13697.70元);
3、违法开采的矿种不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一般,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地质矿产类)(序号1)具体标准“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玖元伍角肆分(¥:2739.54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叁拾柒元贰角肆分(¥:16437.24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鹤庆支行,账号:12087297008000000001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鹤庆县自然资源局
电话:0872-4132915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24号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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