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自然资行罚决字〔2024〕第22号
当事人(被处罚人):鹤庆兴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2*****AJG3M
法定代表人:杨志伟
职 务:鹤庆兴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 址:大理市下关镇嘉士伯大道5号*****
受委托人:张家能
职⠂ 务:鹤庆兴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园艺工程部主任
电⠂ 话:151****7342
住⠂ 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果园路1号****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公司涉嫌违法占用西邑镇北衙村民委员会第一小组集体土地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勘测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373.15㎡土地限期退还给西邑镇北衙村民委员会第一小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为:功能房2栋1层7间占地面积146.20㎡,污水处理设备3组191.20㎡,污水处理池1座90.39㎡,沟渠一条占地面积33.08㎡,水泥硬化地面占地面积73.42㎡。
3、对非法占用的耕地534.29㎡,处以每平方米400元的罚款,共计213716.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没收清单》上签字确认;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鹤庆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股
电话:0872-4132915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24号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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