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林罚决字[2024]第00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蔡家宝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1918*****61 身份证号码: 532932*********919
单位地址 鹤庆县松桂镇新窝村委会西箐村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违法事实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林政罚款500元/株,共计伍佰元整(¥500.00元)。
2.没收盗伐非法来源的林木1株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鹤庆县松桂镇财政所开具票据并缴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大理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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