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林罚决字[2024]第11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素芝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72年10月
身份证号码: 53293219******0720
工作单位:鹤庆县中医医院;现住址:鹤庆县云鹤镇仓河居民委员会朝阳小区70号
经依法查明,你非法与昆明井田中药饮片厂郝汉志购买3公斤穿山甲甲片(其中:1公斤自己食用,其余2公斤在购买前与周淑媛约好帮其代购,因你在购买过程中未从中牟利,应追究你购买1公斤穿山甲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案件线索来源、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剩余穿山甲研磨粉混合物1瓶(已主动上交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的林业行政罚款,计:叁万柒仟叁佰叁拾元整(¥:3733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缴纳(账户名称:鹤庆县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鹤庆县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鹤庆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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