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
  • 来源: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字〔2023003

    当事人:鹤庆县印象天都商务娱乐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32MA6MDU3U5K

    负责人:刘海燕

    住所(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云鹤镇兴鹤路(鹤庆宾馆内)

违法事实:2023年9月1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鹤庆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函》(鹤公移字[2023]2号),主要内容为:鹤庆县公安局在社会治安大排查大整治过程中发现鹤庆县印象天都商务娱乐会所存在营利性陪侍及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行为。结合工作实际,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立即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2023年10月16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对鹤庆县印象天都商务娱乐会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鹤庆县印象天都商务娱乐会所2023年3月至5月以来组织女性为客人提供有偿陪侍,雷在彬、李金田在经营管理印象天都商务娱乐会所期间,同意周鑫、徐江菊、李绍华组织和某娟、李某娴、杨某娇、李某梦、李某等未成年人在印象天都商务娱乐会所内提供有偿陪侍。雷在彬为有偿陪侍提供场所及条件,李金田、周鑫伟、徐江菊、李绍华负责管理陪侍人员,在此过程中,雷在彬、李金田从有偿陪侍费用中抽取70元作为提成,周鑫、徐江菊、李绍华从有偿陪侍费用中抽取20元至80元作为提成。2023年7月24日,雷在彬、李金田、周鑫、李绍华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款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鹤庆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23年6月20日,徐江菊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决定,徐江菊于2023年10月31日被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3年10月31日,雷在彬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李金田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周鑫炜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徐江菊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绍华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鹤庆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函》(鹤公移字[2023]2号)。

2.鹤庆县公安局云鹤派出所提供雷在彬、李金田、周鑫、徐江菊等7人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共7份27页。

3.鹤庆县公安局提供的《鹤庆县公安局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鹤公(云)责通字[2023]4号。

4.鹤庆县公安局提供供雷在彬、李金田、周鑫、徐江菊、李绍华的《鹤庆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鹤公刑捕[2023]37号。

5.鹤庆县人民法院提供雷在彬、李金田、周鑫、徐江菊、李绍华的《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鹤检刑诉[2023]223号)。

6.鹤庆县人民法院提供雷在彬、李金田、周鑫、徐江菊、李绍华的《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云2932刑初238号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鹤)文综检(勘)字〔2023〕001号1份(检查单位:鹤庆县鹤庆县印象天都商务娱乐会所 ,时间:2023年10月13日

8.《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被询问人:杨诚,时间:2023年11月1日)。

9.杨诚身份证复印件1页。

10.《调查询问笔录》4份14页(被询问人:雷在彬、李金田、周鑫、徐江菊、李绍华,时间: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1月27日)。

11.《调查询问笔录》(电话录音)1份3页(被询问人:刘海燕,时间:2023年12月4日)

此案于2023年12月12日调查终结。

处罚理由:2023年3月至5月,鹤庆县印象天都商务娱乐会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12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文综罚告字〔2023〕003号,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9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叁万元人民币¥3000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鹤庆支行或者通过530017181360501687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