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大环(鹤)罚字〔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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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天池酒厂 |
经调查核实,鹤庆县天池酒厂配制酒(果露酒)建设项目自2021年5月27日取得项目投资备案证(备案证号:2105-532932-04-05-369511),2022年11月16日开工建设至今。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厂生产厂房及仓库已全部建设成,建设有高8米的彩钢瓦结构厂房,面积共7681平方米;设置有生产车间、酿造车间、成品仓库、粮食仓库等功能区间;生产车间内安装有一条白酒生产线,一条配制酒(果露酒)生产线(两条生产线部分设备共用),一台1蒸吨/小时生物质烘焙锅炉,白酒酿造设备,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目前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约为90%。该建设项目未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环境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责令鹤庆县天池酒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止项目建设。 2、对该厂“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给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罚款。 |
15日内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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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22日 |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鹤)罚字〔2023〕2号
鹤庆县天池酒厂:
法人代表: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2767054****
地 址:鹤庆县西邑镇响水河村
鹤庆县天池酒厂配制酒(果露酒)建设项目涉嫌“未批先建”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6月20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鹤庆县天池酒厂配制酒(果露酒)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情况如下:
经调查核实,鹤庆县天池酒厂配制酒(果露酒)建设项目正处于建设期间,该项目于2022年11月16日开始建设,目前部分厂房已建设完成,生产厂房及仓库已全部建设完成,为8m高的彩钢瓦结构,建筑面积共7681m2。厂房内设置有生产车间、酿造车间、成品仓库、粮食仓库等功能区间。生产车间内安装有一条白酒生产线,一条配制酒(果露酒)生产线(两条生产线部分设备共用)、一台1蒸吨/小时生物质烘焙锅炉、白酒酿造设备、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等。该项目2021年5月27日取得项目投资备案证(备案证号:2105-532932-04-05-369511),2022年11月16日开工建设至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取得环境主管部门部的审批。该建设项目未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环境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 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为证。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4日制作并送达了《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书》(大环(鹤)罚告〔2023〕2号),已告你厂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一、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鹤庆县天池酒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鹤庆县天池酒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止项目建设。
2、对你厂“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给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存至大理州财政局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具体缴存方式请提前联系我局财务工作人员:王**,电话:0872-4121570、135****59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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