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大环(鹤)罚字〔2022〕2号 |
鹤庆县金墩佳鑫砖厂 |
鹤庆县金墩佳鑫砖厂经执法监测,发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为二氧化硫1990mg/m3、烟尘127.25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二氧化硫300mg/m3、烟尘30mg/m3的标准限值,给周边的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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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共大理州委办公室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办发〔2019〕2号)中适用范围第(一)款第6项: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认为有必要追究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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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环(鹤)责改字〔2022〕2号)中规定的整改要求,开展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查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对你厂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以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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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缴纳罚款 企业申请分期缴纳罚款 |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2年12月23日 |
2 |
大环(鹤)罚字〔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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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锦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经调查核实,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0月份在生产场地上建设完成一条水洗砂加工生产线,未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环境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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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根据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证》(鹤发改备案〔2022〕0102号),你公司水洗砂生产线项目投资总额为20万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立即开展水洗砂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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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缴纳罚款 |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28日 |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鹤)罚字〔2022〕2号
鹤庆县金墩佳鑫砖厂:
法人代表: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2MA6K3N****
地址:鹤庆县金墩乡积德村委会河底村
鹤庆县金墩佳鑫砖厂脱硫循环水池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脱硫循环水池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为二氧化硫1990mg/m3、烟尘127.25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二氧化硫300mg/m3、烟尘30mg/m3的标准限值,给周边的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后果。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2年交叉执法涉嫌违法案卷材料及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制作的《鹤庆县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鹤庆县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笔录》、《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监察证据(证书)提取清单》、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材料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人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签收《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鹤)罚告字〔2022〕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鹤)听告字〔2022〕2号。你厂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15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鹤)罚告字〔2022〕2号)、2022年12月19日《送达回证》(大环(鹤)罚告送字〔2022〕2号);2022年12月15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鹤)听告字〔2022〕2号)、2022年12月19日《送达回证》(大环(鹤)听告送字〔2022〕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共大理州委办公室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办发〔2019〕2号)中适用范围第(一)款第6项: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认为有必要追究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厂积极主动愿意做出生态损害赔偿,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环(鹤)责改字〔2022〕2号)中规定的整改要求,开展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查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对你厂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以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具体地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户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 530017160720502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3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鹤)罚字〔2022〕3号
鹤庆县锦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2MA6NW4****
地址:鹤庆县西邑镇陈家庄
鹤庆县锦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建水洗砂生产线“未批先建”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11月20,大理州生态环境鹤庆分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10月份在生产场地上建设完成一条水洗砂加工生产线,未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环境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制作的《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现场检查照片等材料为证。
一、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根据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证》(鹤发改备案〔2022〕0102号),你公司水洗砂生产线项目投资总额为20万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立即开展水洗砂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具体地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户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 530017160720502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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