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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鹤庆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0日
  •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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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庆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鹤政规〔20202号)文件已经于20238月结束试行期限,为保障全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我局重新拟定《鹤庆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报审稿)》,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起草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审查,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审查意见

(一)制定主体和权限合法性: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制定主体和权限合法。

(二)制定依据的合法性:审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依据合法。

(三)制定内容的合法性:

1.该报审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2.因被征地农民享受补助按年计算建议将修订后的实施时间从202411日起执行,试行期限结束至20231231日的依据《鹤庆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该送审稿经过了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程序合法。

二、后续法定程序

请鹤庆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统一公布,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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