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鹤庆县人民政府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决策事项合法合规。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事项,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实行决策事项目录动态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按年度进行调整和公布。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单位应认真研究论证,提出书面建议,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提请调整。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全过程记录决策程序,对决策实行一事一档。
附件:鹤庆县人民政府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鹤庆县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决策名称 |
承办单位 |
决策时间 |
1 |
鹤庆县基本草原划定 |
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年12月底前 |
2 |
8个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
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局鹤庆分局 |
2024年12月底前 |
3 |
县城声功能区调整 |
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局鹤庆分局 |
2024年12月底前 |
4 |
扩增第四批火葬区(涉及3个乡镇37个村委会) |
鹤庆县民政局 |
2024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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