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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3908T/2022-00136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59565957000
  • 发文字号: 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 2022〕
  • 主题词: 殡葬改革
  • 体裁: 通知

殡葬改革政策问答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8日
  • 来源: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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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政策问答

一、火葬区划定的范围具体有哪些?

根据鹤庆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大理州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鹤庆县火葬区划定范围为5个乡(镇)及其所辖的3个社区、43个村委会:

辛屯镇所辖的三合、逢密、辛屯、大登、妙登、新村、新登、双龙、南河、如意、连义11个村委会;

草海镇所辖的新华、板桥、母屯、新民、彭屯、罗伟邑、太平、田屯、小水渼、石朵河、柳绿河11个村委会;

云鹤镇所辖的东升、仓河、文峰(含北衙搬迁点县城西片区安置点)3个社区菜园、秀邑、新生邑3个村委会;

金墩乡所辖的和邑、赵屯、积德、康福、金锁、建邑、北溪、孝廉、金墩、银河、邑头、化龙12个村委会;

松桂镇所辖的长头、三庄、波罗、松桂、南庄、勤劳6个村委会。

其余乡镇及其所辖的村委会为土葬改革区,根据云南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各地区需逐年扩大火葬区范围,到2025年末实现火葬区全覆盖。全县火葬区具体范围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执行。

二、火化对象具体有哪些?

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全县火葬区和下列人员死亡后遗体火化并严禁骨灰装棺安葬,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除外。具体需要火化的人员为:

(一)全县辖区内划定的火葬区人员。

(二)全县辖区内党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职或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州属在鹤单位)。

(三)县属国有企业(含中央、省、州属在鹤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

(四)驻鹤军队干部职工。

(五)在鹤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含企业和个体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领取基本养老待遇人员)。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人员在鹤亡故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火化前需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应火化人员在医院病故的,所在医院必须通知殡仪馆专车接运,接运免费(享受丧葬费、抚恤费的对象除外)。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必须提交医疗机构和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非正常死亡人员,经公安机关查明死因后,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家属认领后及时火化处理。有以上死亡证明材料,遗体火化后可以在县殡仪馆正常办理《火化证》。县殡仪馆联系方式:固定电话0872-3032909、移动座机17868993278。

四、原则上哪些人员死亡后需要进经营性公墓安葬?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遗体火化后,下列人员骨灰原则上进经营性公墓安葬:

(一)全县辖区党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职或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州属在鹤单位)。

(二)县属国有企业(含中央、省、州属在鹤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

(三)驻鹤军队干部职工。

(四)云鹤镇东升、仓河、文峰3个社区居民(不含北衙搬迁点县城西片区安置点居民)。

五、哪些特殊人员,死亡后可以不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

(一)一直在鹤庆县所辖的边远山区学校工作,原籍在当地、离退休后仍在当地居住、在县城及坝区没有固定住所、且共同生活的子女也未在县城居住的,具体范围为:辛屯镇大福地村委会;草海镇马厂、新峰、安乐、倒流箐、里习吉5个村委会;金墩乡河底、西甸、新庄、古乐、磨光5个村委会;松桂镇文星、龙珠、赤石、东坡、中窝、大营、大石、新窝、宝窝9个村委会;西邑镇、六合乡、龙开口镇、黄坪镇所有村委会,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共同认定后可在当地公益性公墓进行节地生态安葬,但必须交纳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成本费(收费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收取)。

(二)北衙搬迁点县城西片区安置点内村民火化后在指定公益性公墓安葬。

(三)配偶为农村村民的,如果村民一方已先亡故,可在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随其合葬。

(四)原籍在县外或配偶在县外遗体火化后骨灰可由丧属送至县外安葬,但必须遵守安葬地人民政府殡葬管理规定。

六、如何办理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和惠民殡葬奖补?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丧葬、抚恤、遗属补助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员死亡火化后,需凭火化证、墓位证(骨灰寄存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节地生态安葬相关材料办理丧葬、抚恤、遗属补助。

(二)符合鹤庆县奖补条件,但因故在外地火化、安葬人员,亦需凭上述证明原件办理。

(三)丧属无火化证、墓位证(骨灰寄存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节地生态安葬相关材料,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

办理惠民殡葬奖补需携带申请书、审批表、火化证、墓位证(骨灰寄存证)或乡镇开具的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到县民政局殡葬管理中心办理。

七、实行火化和入公墓集中安葬有哪些奖励政策?

根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全县辖区内死亡,且具有本县户口,但未享受国家规定的丧葬补助人员死亡后,县殡仪馆予以免费接运、火化;火化后实行骨灰入土安葬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凭火化证及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节地生态安葬证明,给予3000元奖励;火化后骨灰进入公墓安葬或在骨灰灵堂实行寄存,凭火化证和墓位证(骨灰寄存证),累计给予6000元奖励;火化后骨灰在公墓内政府指定的范围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或选择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安葬的,经民政部门核实,累计给予7000元的奖励。

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死亡后,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除享受以上奖补外,再给予1000元的困难生活补助。

八、土葬改革区和在县外火化、安葬的人员是否可以享受鹤庆县的奖励政策?

只要是户籍在鹤庆,符合《办法》相关安葬规定,且满足安葬地的殡葬改革要求(需出具安葬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可以享受相应奖励,并且鼓励土葬改革区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实行火化和入公墓集中安葬。

九、火葬区骨灰安葬和土葬改革区遗体安葬有哪些规定?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严格控制墓位占地面积。土葬改革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或骨灰安葬不垒坟头,只留墓碑,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宽度不得超过0.6米,禁止修建石围栏、设置石刻雕像、石桌、石凳、硬化四周空地。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经营性公墓墓地的维护管理费收费周期不得超过20年。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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