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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3908T/2022-00108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成文日期: 1662662693000
  • 发文字号: 县政府 〔 2022〕 4号
  • 主题词: 国有资产管理
  • 体裁: 通知

关于《鹤庆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9日
  • 来源:鹤庆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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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规20224),经鹤庆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及十三届县委第56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为规范和加强鹤庆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鹤庆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阐明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概念。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主要明确了管理机构职责中各主体职责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县财政局是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县政府办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县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章配置、使用、处置管理。主要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及配置标准。第十三至十六条列举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规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形、国有资产出租程序以及建立盘活机制。第十七至二十一条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处置审批程序、处置审批权限,列举了处置中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划转、交接手续的情形。第二十二条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度。

第四章预算及基础管理。主要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预算及资产处置收益、公共基础设施入账、资产管理责任制、资产清查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要求、处置收益处理。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各主体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要求按规定入账。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资产管理要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资产的移交、盘点等工作,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对资产数据及相关账务进行校准和调整,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资产清查要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一是县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二是县人民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年度综合报告的方式及编制部门;三是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未尽事宜及发布时间,该《办法》施行后需要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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