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1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研究通过了《鹤庆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至2021年8月5日面向社会公布,并将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便于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更好的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将《办法》出台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约2600字。其中:
第一条、第二条主要明确了制定背景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表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表现形式。
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项目保护的原则和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项目保护的申报程序及办法。
第九条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职责、工作办法及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项目保护的资金使用及相关法律保护措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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