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1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研究通过了《鹤庆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8月5日面向社会公布,并将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便于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更好的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将《办法》出台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鼓励和支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效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约2100字。其中:
第一条、第二条主要明确了制定背景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办法、原则、条件等。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待遇、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方式。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县文化馆)的工作职能进行明确。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保障措施去世后,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在3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传承人当年的传承补助继续发放,从次年起停发。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约束措施进行了明确。资金使用及相关法律保护措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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