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低保
1.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
2.补助标准。城市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600元/人·月、B类450元/人·月、C类40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
1.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00元/人·年;
2.补助标准。农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534元/人·月、B类330元/人·月、C类27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956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99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49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299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79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0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
2.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元/人·月。
特此公告
鹤庆县民政局 鹤庆县财政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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