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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3908T/2025-00171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1720111623000
  • 发文字号: 县民政局 〔 2024〕
  • 主题词: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 体裁: 通知

鹤庆县民政局 鹤庆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鹤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5日
  • 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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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
20247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低保

    1.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35/人·月;  

2.补助标准。城市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600/人·月、B类450元/人·月、C类40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

1.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00/人·年;

2.补助标准。农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A类534/人·月、B类330元/人·月、C类27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956/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995/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498/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299/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79/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05/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0/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

2.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人·月。

  

特此公告    

鹤庆县民政局          鹤庆县财政局

20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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